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文化

職場修煉寶典:企業勞動用工須知100問系列之五

作者:由 祁律說法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1-12-29

企業勞動用工須知100問系列之(五)

21、關於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約定的試用期法律有哪些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一年以上的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一個試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2、勞動者入職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勞動合同時是否支援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同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後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援。

23、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何時起算?

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勞動關係存續一段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援,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用人單位雖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但未將日期提前到實際用工日的,對實際用工日與補籤之日之間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工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25、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應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關注我,瞭解更多法律知識。想要完整版系列,關注頭條號“祁律說法”或公主號“祁律說法”後,私信“職場寶典”即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