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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律人看的不一樣?

作者:由 一舟 發表于 動漫時間:2022-11-16

這篇文章首發於對《什麼是法律思維》的回答。連結:

什麼是法律思維? - 律途漫漫的回答

知乎因我的回答涉及政治敏感,大概是不能提LY,所以我就用「**事件」來代替了,希望你們可以看到!

案件一般分為兩種:一類是除當事人以及辦案的司法官、律師之外很少有人問津的案件,於芸芸大眾而言,只不過是疊放在法院檔案架上的一堆紙而言;而另一類則是“公案”例如此次的「**事件」,它能高度激發民意,引起社會關注和熱議。「**事件」雖然還未正式進入法院審理程式,但可以想象其亦會成為“公案”,因為他很多方面會持續對大眾產生足夠的吸引力。一是它能滿足公眾的獵奇心理,我們要相信“人大碩士”、“ 嫖娼”、“ 離奇死亡” 以及“足療店打飛機還帶避孕套”這些字眼是具有很大“吸引力的”。 二是出於對自身安全的焦慮,人們從雷洋身上看見了自己的影子,在現實生活中遭遇不公平對待的他們將憤懣不滿的情緒發洩在了網路輿論中。從而,網路輿論的力量恰好與現實身份的力量構成了倒置的關係,現實世界中的弱勢者在網路輿論中往往淪為強勢的一方。

如果我們記性還好,應該會記得“杭州飆車案”,那時候的輿論特別關注有著強烈對立性的當事人身份資訊:(1)富二代與窮二代,雙方貧富差異懸殊;(2)壞學生與好學生,富家子弟不學無術而窮苦人家子弟刻苦學習考取名校;(3)肇事方飆車撞人,受害方即將結婚。 同樣輿論還較關注例如“玩的什麼車?還是高階跑車”、“戀愛八年並且今年準備結婚,居然被撞死了”以及“看看被害人那張遺照,多可愛多可惜”等案件事實情節。這些資訊我們很難說不是一些媒體為吸引讀者眼球而加工處理或強化的案件“外圍事實”。

這從前一久的《河南大學生放假在家沒事幹,掏鳥16只被判10年半》這則新聞就可看出。該則新聞中,《鄭州晚報》將“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成員閆某故意輕描淡寫為“在校大學生”閆某,將“涉嫌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故意輕描淡寫為“掏鳥”,而對一些足以證明閆某主觀上存在明知的行為的情節卻避而不談,諸如閆某網上收購1只鳳頭鷹轉手出售,閆某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註資訊為“阿穆爾隼”;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閆某犯罪行為不止實施了一次等情節。

但是法律人從中應該關注什麼呢?

拋開現在熱議的「雷洋事件」不談,我們不妨看看過去發生的事,還是以“杭州飆車案”為例,法律人則較多關注案件的法律爭點——是否為犯罪、犯什麼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進而為作出判斷而考慮犯罪構成要件,例如:犯罪的侵害客體(駕車撞人侵害的是不是特定的物件)、犯罪客觀方面(超速程度、肇事車輛被部分改裝)、犯罪主體(肇事者法定年齡與精神病排除)以及一些違法阻卻事由。我們應克服情緒的影響,根據專業知識來發掘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爭點——在大眾關注比較多的刑事案件中則主要表現為對犯罪構成要件的關注。

那為什麼會產生這些不同呢?主要在於思維方法和思維背景的不一樣。

真正能直接將法律思維與日常思維相區分的是思維方法,我們很難想象,一個人的思維與他的思維方法可以分離,當然我們也同樣不可想象,一個法律人在沒有法律方法的情況下具有專業思維。法律人運用最多的法律方法應屬形式推理,最為典型的是司法三段論,這是一種根據法律的思維,法律是被給定的前提,推理基於邏輯性和形式性而展開。而大眾思維雖同樣具有一定邏輯性,但其並非一定具有某種專業性,而是可能雜糅了生活百味(其內政治的、經濟的、道德的、宗教的、法律的、習俗的、文化的、傳統的等等皆雜糅一處)的生活邏輯。在面對“公案”時,大眾作為推理者,本身享有推理的任何空間,往往受習慣和周圍環境的無意識推動,缺乏獨立的自我意識和批判精神,人云亦云,得過且過,被動或消極地接受直接給定的思想,而對案件事實“不求甚解”。他們亦會免去很多論證的中間環節,而呈現出碎片化和零散性的直接反應,不會繼續追問和尋求更深層次的確證,更談不上論辯。例如在“許霆案”中,社會大眾普遍認為貪汙千萬、上億元的貪官獲刑十年以下的案例不勝列舉,而許霆“非法”(有爭議)取款17。5萬元卻判無期,這是他們很難接受的。社會大眾所採用的這種類推是典型的實質主義推論,帶有鮮明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它強調的是規則的道德含義,將道德判斷上升到了作為適用法律規則的前提。

思維背景方面,法律人所擁有的是“技藝理性”,其經過無數代法律人的智識經驗累積、提煉以及完善,你想擁有它,就需經過長期、專業、系統的教育和訓練。在司法審判活動中,技藝理性主要表現在審判活動的程式性和邏輯性上。程式性要求除審判活動須具備一定的流程外,還重點表現在證據規則的運用,而邏輯性則要求審判活動給予對法律規範的演繹,在案件事實與法律規範之間來回穿梭,從而判斷案件事實是否能被法律規範所涵攝。

而日常思維是人類最普遍的一種思維活動,它在人們長期的生活中自發形成,一直自覺自發地指導人們的日常生活實踐,在日常生活中佔據主導地位。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憑藉經驗、習慣和常識自發地進行維持個體生存與再生產的各種活動,它以給定性、重複性、自發性、實用性為基本特徵,這與非日常思維的自覺性、反思性和創造性特徵相區別。此外,在人與人的主體間關係上,大眾基本上遵循世代相承的各種風俗、習俗以及禮俗等進行日常交往活動,它又具有禮俗性、情感性、不平等性的特徵,這與司法活動所具有的平等性、契約性和理性化的思維特徵相區別。也因此,日常思維易受諸多因素影響,往往是一種情景式思維,強調情感體驗的至上性,追求情感宣洩與滿足,而很少有理性反思。社會民眾喜以樸素正義觀為出發點,以樸素的對錯、善惡為標準,基於道德倫理的要求,對司法審判工作與個案工作和個案裁判作出評價。還是以杭州飆車案為例,社會民眾首先會對該案中的當事人進行善與惡的道德判斷:肇事者為惡(富二代、壞學生);受害者善(窮二代、好學生)。繼而在這種情感偏好之下先入為主,對裁判結果情緒化並持這樣的傾向性:肇事者惡,所以說的都是狡辯,不存在正當訴求;受害者善,所有訴求都應予以支援。

進一步思考,怎樣評價法律人與大眾思維的不同?

“如果公眾坐等真相,真正的真相可能永遠不會來。追問和質疑是一種力量,轉發和積極關注也是一種力量。所謂絕對中立其實是對弱者的冷漠。”這句話前半部分是正確的,但後半部分“所謂絕對中立其實是對弱者的冷漠”是錯誤的。大眾有大眾推動社會進步的辦法,但是理性告訴我,對於這一強大的力量我們需警惕。

(1)受本能、習慣和無意識推動的大眾思維本身內含巨大危險。大眾思維的過程與結果之間是直接聯絡的,具有直接性,很多事情往往不需經過大腦嚴密的邏輯分析和論證,也無需追問和審視行為合理性和深層意義,而只需直接憑藉本能、習慣或無意識就可不假思索的完成。但本能、習慣或無意識又往往是一種盲動的力量,具有極大的破壞力,如果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規範,任由其氾濫,易產生“民意審判”而消解司法權威。

(2)大眾思維具有實用性,其目的、動力和標準也具有實用性,實用性要求功效,要求節約時間和精力,凡事追求行動的結果,很少追求事情的來龍去脈。這一實用主義和結果主義的傾向往往使人容易滋生惰性,對周圍環境安於現狀,拘泥於傳統、習慣,繼而對我國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設缺乏熱情。

(3)我國社會關係獨特的“差序格局”很大程度上催發了大眾思維的倫理化和人情化,是大鐘寺為呈現出實質主義的傾向。無處不在的人情化交往模式導致了法治的缺失和規則的失靈,極大地侵蝕和消解了理性化的、契約化的、平等的非日常交往。而對形式主義的強調,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如果缺少其作為支撐,法治的理論大廈會頃刻倒坍。同時,也無法確立法律的獨立性、穩定性、確定性以及可預見性。

中國傳統思維向來反對“形式主義”而傾向實質主義,在實質主義看來,對形式主義的強調可能在法律人與社會大眾之間製造人為的屏障,導致法律與社會大眾的疏離。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國的問題並不是專業化過度,而是專業化不足。且人們還容易忽略的一點是,實質主義作為對形式主義的糾偏方式其本身仍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當一個判決不是基於直接的法律依據得出的話,那如何確保建立於評價基礎上的依據具有正當性和可靠性?我們很難說實質主義不會裹挾著權力思維和道德思維,如果真放棄形式主義,那就非常容易倒退到無序的混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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