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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處理打架案件,當事人同意調解,是不是一定就會調解呢?

作者:由 糖球075 發表于 動漫時間:2023-01-05

派出所處理打架案件,當事人同意賠償調解,是不是一定就會調解呢?

打架的事情在我們生活當中比較常見,很多人自己也遇到過

派出所處理打架的案件,很多時候都是調解處理的,那麼是不是當事人同意賠償調解,是不是一定就會調解呢?答案是否定的

派出所處理打架案件,當事人同意調解,是不是一定就會調解呢?

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一)僱兇傷害他人的;(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以上六點的列舉是明確規定不能予以調解的,因此遇到這些打架行為,公安機關介入以後必須按照程式處理行為人

派出所處理打架案件,當事人同意調解,是不是一定就會調解呢?

這裡最常見的就是尋釁滋事類的打架,有必要展開一下

尋釁滋事的打架和普通的打架在客觀行為上是一樣的,但是前者的主觀方面表現無事生非、起鬨鬧事,爭強好勝、耍威風、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派出所工作中遇見最多的尋釁滋事類打架就是醉酒後隨意毆打他人

醉酒後,某些人是老子天下最大,看誰不爽就上去打人,聽到誰說的話不合心意也照樣打人

等酒醒後立馬換一個人,承認錯誤、願意賠償

當然很多情況下,醉酒人家屬、朋友會想辦法託人找到受害人,誠懇地答應受害人賠償損失,然後說服受害人接受調解

然而派出所的回覆會出乎很多的意料,此類案件屬於尋釁滋事,不能調解,只能拘留,這個時候打人的人往往是又後悔又無奈

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派出所處理打架案件,當事人同意調解,是不是一定就會調解呢?

因瑣事引起的打架鬥毆是最最常見的

此類打架的特點一般都有前因後果,因為一些小矛盾進而引發口角,最後開始動手打人

打人的行為(輕傷以下傷勢)定性為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法律上是允許可以調解的

在這一型別的打架案件中,當事人一方或者各方可以提出需要調解的意願,派出所一般也會詢問當事人有無要調解的意願

特別是打人的一方真誠悔過,提出調解的話,派出所一般會組織調解。這個時候雙方在賠償上面能協商下來,基本都能調節成功

不過也有例外

調解程式在法律上是一個選擇專案,不是必須專案,也就是說派出所可以選擇調解也可以選擇不調解

有些打架案件中,起因是受害人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打人者的行為也很輕微,但是受害人借調解為由,獅子大開口,索取明顯超過正常的賠償數額,這個時候派出所會根據實際情況對打人者處以罰款,甚至有些特別輕微的行為直接不予處罰

另外一種打架案件比較特殊,打人者的動手行為比較明顯,但是受害人並不是以調解處理事情為目的,而是利用打人者害怕被拘留的心理,漫天要價,還衍生出專門來談判的中介

例如受害人一開始拒絕賠償,以去醫院看上為由拖延時間,等人關進派出所一段時間以後,在招來中介人來談判賠償,一個巴掌33萬、一拳20萬等等

法律上沒有說賠償數額到底是多少才合適的,但是調解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化解矛盾、和諧社會

派出所處理打架案件,當事人同意調解,是不是一定就會調解呢?

那種特別高的賠償數額一方面可能會使得賠償人心理產生扭曲,因為迫於當時的形勢,沒有辦法才被迫調解,最後雖然案件是調解了,但是新的不穩定因素又產生了;另一方面對受害人也會造成一種不勞而獲的心理,實際當中有些人一旦一次在賠償中嚐到甜頭,以後遇到類似的事情後還會繼續,更有甚者還故意去碰瓷來獲取高額賠償金

對於上述情況,有些派出所警察會選擇調解,當然也是符合程式的

但是從法律層面、社會層面上來說,這種行為不值得助長,所有派出所警察也可以行駛自己的權利,拒絕調解,直接按照法律給與拘留處罰

標簽: 調解  打架  派出所  賠償  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