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的增值稅發票弄丟了怎麼辦?
作者:由 扶創財務 發表于 動漫時間:2022-04-28
事情是這樣的,我是購買方,供應商給我開過來發票,因為某些原因開錯了,需要作廢重開。因為我是個實習生,並不知道供應商發票作廢需要還給他們,當時供應商把正確的發票開過來後,我就把作廢的發票丟了。現在供應商又問我要之前的發票,說他們要領票,可我現在拿不出來,怎麼辦,是不是攤上事情了,應該怎麼解決啊?
你好:宣告作廢,然後繳納罰款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等傳播媒介上公告宣告。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一)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定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四)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五)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燬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六)丟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八)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其直屬分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對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需要登報說明,並且要去稅務局繳納丟發票產生的罰款。
登報說明作廢原因,去稅務機關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