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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方某販毒案成功辯護獲輕刑從輕處罰

作者:由 肖小勇律師 發表于 收藏時間:2020-12-23

武漢方某販毒案成功辯護獲輕刑從輕處罰

【案情簡介】

本律師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為一起販毒案件做辯護。該案中,由於被告人方某法律意識淡薄,幫助李某聯絡並介紹其朋友王某購買毒品。

【承辦過程】

被告人父親透過網站獲得肖小勇律師的電話後,先後多次與本律師當面諮詢相關法律問題。在律師的認真分析以及專業問題解答之後,被告人家屬決定委託本律師全權受理此案。

關於如何確立辯護策略,本律師經過會見被告人、詳細閱卷及審查相關證據材料後認為:在該案中,被告方某雖然並未直接向王某出售毒品,但同案犯李某讓其找人聯絡出售毒品時,被告人方某找到自己同村吸毒人員王某,並將王某介紹給同案犯李某,最終協助李某將34克海洛因出售,之後還多次在李某指示下向王某催要毒款。被告人方某的行為屬於居間介紹行為。根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其實施的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因此,被告人方某的行為構成販毒罪共犯。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販賣毒品海洛因10可以上不滿50克的,量刑幅度為7年以上至15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罪名已成立,但是透過本律師多個方面的綜合考慮,認為此案還有許多辯護的空間,全面的制定辯護策略,為維護被告方某的權益,為其能夠從輕處罰做最大的努力。

本律師在庭審中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方某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系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被告人方某在本案中既不是毒品持有人(所有人),也不是犯意提起者,也沒有直接參與雙方售賣毒品的過程,事後也沒有分得贓款。被告人方某對本案的發生僅僅起到輔助性、次要作用,屬於從犯,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被告人方某能夠參與本案完全是出於給朋友幫忙,意氣用事,交友不慎,並且其本人法律意識淡薄,這也是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失敗的結果;

4、被告人劉某某在案發後能如實供述案情經過,悔罪態度好,且無違法犯罪前科。

鑑於被告人以上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懇請法庭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十六條、十七條的規定,參考採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建議法庭判決對被告人方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讓被告人迴歸社會,重新開始人生之路。

【審判結果】

武漢市某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方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辦案總結】

這一判決結果讓被告家屬深表感激。肖小勇律師以其嚴謹,敬業的精神贏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高度評價。方某為自己的無知與錯誤承擔應有懲罰,重新改造。一位優秀的律師,不僅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具有社會責任感。

標簽: 被告人  方某  毒品  本律師  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