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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兵是否犯了殺人罪及鐵人為什麼非殺冬兵不可

作者:由 邏格斯 發表于 收藏時間:2016-05-23

電影《美隊3:內戰》講述的故事裡還套著一個故事,冬兵被派遣執行任務,不幸被九頭蛇俘虜,經洗腦成為人間兵器,並在九頭蛇的操縱下殺害了鋼鐵俠的父母,最後知道真相的鐵人思考了萬分之一秒後決意親手殺了冬兵,卻被美隊和黑豹阻止了。大多數人都認為冬兵殺人不違法,因此鐵人可恥地背棄了一貫的法治的立場,實在是需要被釘在漫威英雄的恥辱柱上一百遍啊一百遍~~~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

通常認為,冬兵因被洗腦操縱殺人,因不具備主觀的可歸責性而不構成犯罪。

long long ago,我們對犯罪實行客觀歸責,只要客觀上實施了刑法上的危害行為,那麼不管是剛出生的嬰兒,還是精神病人,都會被處以刑罰,甚至罪及家人,這就是“客觀歸責”。然而隨著文藝復興時期”理性主義“的刑期,我們逐漸認識到人區別於動物就在於人有“理性”,即辨認和控制犯罪行為的能力,理性人的人犯罪我們要懲罰其理性,甚至有人認為“犯罪並接受懲罰”也是一種自由。與之相對的,不理性的人犯罪,因其沒有理性而不可歸責。

這種理性,我們現在稱之為“刑事責任能力”。

在《美隊3:內戰》中,冬兵被九頭蛇操縱,在程式的控制下失去了對其身體的控制,之後他的所作所為,並不是其自身理性的選擇,而是程式的命令,我們可以追究背後操縱的九頭蛇的責任,但冬兵因被操縱而暫時失去了“刑事責任能力”,因此其本身不具備可歸責性。

然而,以上所說的僅僅是我們開了上帝視角所知道的客觀事實,而法庭上的“法律事實”尚需要證據支撐。

在電影中,我們每一個觀眾都凌駕於電影裡眾人之上,我們知道所展示出來的一切,什麼是真的,什麼是假的,因此可以輕易地作出判斷,然而對於電影裡的法庭而言,一切只能透過證據還原,電影中展示出來的證據包括:

1、電子證據:錄音錄影,直接反映了冬兵殺人的全過程。

2、證人證言:美隊證實冬兵確實殺了人。

3、證人證言:美隊證實冬兵被操縱。

4、書證:九頭蛇的筆記,證實冬兵可以被控制。

5、口供:冬兵承認其殺害老史塔克夫婦。

6、物證:老史塔克夫婦的屍體(可能有指紋)。

另,冬兵作出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冬兵在事實該行為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透過對以上證據進行分析,我們發現美隊並沒有直接目擊冬兵的父母被殺害的全過程,而是透過瀏覽“證據1”獲知該內容的,因此美隊的證人證言系

傳來證據

,需要加以排除。還有人奇怪冬兵的陳述包括兩個方面,為什麼證明其有罪的可以作為證據,而證明其無罪的卻只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解”,這兩者有什麼區別呢?

我國《刑事責任法》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

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

。”

趨利避害乃人之本性,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對其不利(有罪)的供述,在與其他證據印證之後,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而對其有利(無罪或者罪輕)的陳述,則只能是一種觀點,需要其他證據加以證據。簡言之,口供和辯解的區別就是“

事實

”與“

觀點

”的區別。

綜上所述,證明冬兵有罪的證據既有直接證據,也有間接證據,還有冬兵本人的口供,各種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冬兵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關鍵在於是否有證據證明冬兵在實施殺人行為時其思維受到控制。為了證明這一點,我想美隊可能會提供以下證據:

1、書證:九頭蛇的筆記,證明冬兵可以被控制。

2、電子證據:冬兵殺人的時候眼神呆萌。

3、證人證言:美隊、黑寡婦等老一輩超級英雄的證人證言,證明冬兵是個好人。

4、物證:九頭蛇的基地,證明九頭蛇曾經存在一個“冬日戰士”的邪惡計劃。

5、司法鑑定:鑑定結論證明冬兵在被控制時失去了自主意識。

看起來,似乎證據還是蠻充分的,尤其是第一點可以說服很多人,然而仔細追究起來,我們發現這些證據並不能站住腳。比如最被看好的證據1,只能證明冬兵可以被控制,但不能證明冬兵在殺人時被控制了。證據2不知所云,證據3屬於

品格證據

,因為不具備證據三性(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之關聯性而不能成為證據。同樣的,證據4和5也不能證明冬兵在殺人時被控制了。

總之,儘管我們透過開啟上帝之眼,確定一定及肯定冬兵系被九頭蛇洗腦之後受操縱殺人,但電影裡的法官們經過一系列證據的質證之後的出來的結論只有一個————冬兵犯下了故意殺人罪!

你說陪審團?喂喂喂,且不說陪審團也要依據基本法,光是以冬兵風評之差,透過陪審團翻盤的機率是多少呢?

根據現有證據,冬兵犯下了故意殺人罪,這是鋼鐵俠想殺冬兵的原因,但鋼鐵俠想馬上殺冬兵,卻是另一個原因。

那就是冬兵殺人已經過了追訴時效了啊!

透過電影我們知道,老史塔克夫婦系被九頭蛇偽裝製造車禍去世,而鋼鐵俠對此一直深信不疑,想必警方也一直只是當成普通的車禍進行處理(雖然我一直好奇警方沒有做死因鑑定嗎?沒有注意到車後備箱的物資失蹤了嗎?),而沒有進行刑事立案,這一下就過了25年,且冬兵在此期間一直隱姓埋名,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這就導致案件很可能經過了追訴時效。

什麼是追訴時效呢?就是犯罪經過一定期限沒有被發現(刑事立案)則不再處理的制度,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集中精力著眼於現實的犯罪,而不被歷史的羈絆拖累,在我國最長的追訴時效是20年,美國則各州都不相同,但想必也不會長於20年。

我們要注意的是,是否構成犯罪是實體法(刑法)的內容,是否進行追溯是程式法(刑事訴訟法)的內容,因此2016年的冬兵就處於“實體法上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但“程式法上不予追究”的狀態。

正所謂“

遲到的正義非正義

”,在25年之後鋼鐵俠格殺冬兵,也難消鋼鐵俠這麼多年來的心頭之恨,更不要說明明看著證據充足可以將殺父仇人定罪,卻因為時間經過太久而無法將其繩之以法。鋼鐵俠經過了短暫的思考之後終於決定自己動手,豐衣足食,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總之,冬兵的故事告訴我們: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還懂法。

而鋼鐵俠暴打冬兵的表現也告訴我們一個深刻的道理:

科學家會武術,流氓擋不住。

標簽: 冬兵  證據  九頭  美隊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