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簽字蓋章”和“簽字、蓋章”有何不同?
在一份合同中,通常最後都有這麼一句:“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或者:“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那麼,問題來了:
“簽字蓋章”與“簽字、蓋章”究竟是什麼意思?
是簽字和蓋章同時存在,合同才能生效?抑或是隻要簽字或蓋章了,合同就生效了?
這個答案,可以說絕大部分的當事人並不知道。
今天,將透過最高院的兩份判決書中的裁判要點,看看
“簽字蓋章”與“簽字、蓋章”生效的區別
。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時生效。
在這種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生效。
01.
簽字蓋章是否就等於簽字+蓋
【案例一】
(2013)民申字第72號
北京大有克拉斯傢俱商城與中國機床總公司、北京牡丹園公寓有限公司進口代理合同糾紛案
【再審申請理由】
《協議書》中“此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的約定,其生效條件是雙方的“簽字”和“蓋章”必須同時具備!
【裁判觀點】
根據一審期間司法鑑定結論,《協議書》上傢俱商城印章印文與工商檔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傢俱商城對該鑑定結論予以認可。
《協議書》上蓋有傢俱商城真實的公章,雖無傢俱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的簽字,但足以表明《協議書》是傢俱商城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書》上雖只有機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而無機床公司的公章,但機床公司並不否認《協議書》的真實性。
據此,一、二審判決認定
《協議書》真實有效
並無不當,傢俱商城否定《協議書》的真實性及其效力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02.
簽字、蓋章是否等於簽字+蓋章
【案例二】
(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
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與深圳發展銀行寧波分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觀點】
關於該協議中
“簽字、蓋章”之間的頓號應如何理解
,即簽字與蓋章應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認定協議生效。
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並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並列片語,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並列關係,
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
雙方當事人該項約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實,應認定為有效。
另從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還款協議》內容看,其專門設定了雙方加蓋公章與負責人簽字欄目,在該協議中寧波分行既簽署了負責人姓名也加蓋了單位印章,而順風公司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未加蓋單位印章。
由於順風公司未在《還款協議》上加蓋單位印章,不具備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因此,寧波分行依據該協議主張權利,事實依據不足,二審法院不予支援。
一審判決認定《還款協議》已生效,並依照該協議約定的數額判決順風公司返還貸款本金不妥,應予糾正。
當然,這類案件主張協議未生效的一方往往是隻簽字或只蓋章,但是依據《合同法》第37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在該種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接受合同履行的情形下,無論是約定“簽字、蓋章”還是“簽字蓋章”,其實均可表明雙方以實際行動表示對合同效力的認可,這也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在約定此類生效條件時往往不能真正理解相關文字的真實意思,究竟是同時“蓋章+簽字”生效,還是選擇其一即可,因此,在遇到這類案件不能簡單的套用相關司法判例。
比如下面一個案例,廣東高院就沒有機械地套用最高院的裁判規則。
03.
實際情況下還有哪些不同判定
【案例三】
(2016)粵01民終14171號
肖廣學與廣州七喜集團有限公司、關玉嬋股權轉讓糾紛案
該案中:《股權轉讓協議書》第八條約定“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那麼該協議在當事人沒有蓋章的情況下是否有效?對此該爭議焦點,廣東高院裁判如下:
【裁判觀點】
至於肖廣學一方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民事判決與本案案情上並無關聯性和相似性。並且,該116號案系未蓋章一方當事人主張其未蓋章故合同尚未生效,並否認合同效力、自始至終拒絕履行合同。
而本案中,七喜集團公司雖未在涉案《股權轉讓協議書》中加蓋公章,但明確表示認可其法定代表人易賢忠簽字的效力,並在易賢忠簽訂協議後接受了肖廣學的股權轉讓款,以實際履行的行為進一步認可該協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故肖廣學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民事判決否定本案《股權轉讓協議書》的生效顯然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上一篇:中華文化啟蒙——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