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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or清朝末年,黃花梨平頭案年份或被高估

作者:由 藏咖程 發表于 收藏時間:2019-09-06

明清傢俱收藏中,年份是影響價格的重要因素之一。明式傢俱在鼎盛時期並未留下詳實記錄,傳統傢俱研究起步又晚,老傢俱斷代往往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難以定論。兩件同樣的器型,結構特徵相差無幾,年份判定迥異,今秋紐約蘇富比拍賣上就有這樣的情形。

明末清初or清朝末年,黃花梨平頭案年份或被高估

“明末清初十七世紀黃花梨平頭案,長137。2寬54。6高81。3釐米”,蘇富比將這張平頭案年代定為明清政權更迭的1644年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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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同一場拍賣會上,還有一張器型相同的案子(下圖),長129。9寬51。4高82。2釐米,花梨木材質(非黃花梨),標註為清末時期,即1912年之前不久製作,和前者相差了兩百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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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相同的條案,一個為明末清初,一個是清朝末年,到底誰是誰非,還是得從夾頭榫結構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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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張平頭案的官宣照片上,清楚地顯示出牙條與牙頭正面45度合掌相交,由此說明牙條、牙頭分做,但不知牙條是否為分段造,這得看夾頭榫另一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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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背面顯示牙條與牙頭水平相交,則說明牙條左右為一體,其堅實程度中等,屬於價效比最高的造法,如上面線圖所示。如果背面牙條與牙頭仍為合掌斜交,則說明牙條不是一根整體,乃左右分做而成,這是流行於清中期以後的省料造法,華而不實,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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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黃花梨平頭案斷代為明末清初時期,意味著夾頭榫背面牙條與牙頭平接;花梨木案子斷代為清晚期,表明牙條、牙頭正反面都是斜交。情況是否果真如此,只有到預展現場一看,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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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牙條  牙頭  黃花梨  平頭  夾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