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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買斷工齡有法律依據嗎?好律師網

作者:由 無名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19-05-22

對於一些工作中的老員工,有些公司因為經濟效益,或者資金不足以支撐公司進行正產運營,或者其他原因,所以要將職工的工齡一次性買斷,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後則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一次性買斷工齡有法律依據嗎?好律師網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

“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強調: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你認為公司的這種做法不合理,可以不接受這樣的條件。如果單位強行與你們解除合同的話,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謂“買斷工齡”說法現在已經為國家政策禁止,“買斷工齡”的法律實質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後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買斷工齡應當視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應當適用如下規定確定賠償標準: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

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從以上條例中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在買斷職工工齡後需要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對職工進行補償,工作滿一年的則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但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要是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補償的話,

那麼除了要全額髮放補償金外,還需要按照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的補償金。

要是一次性將職工工齡買斷的話都是不合法的,生活中若您遇到了被公司一次性買斷工齡的情況,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武器來捍衛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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