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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抵的不良資產處置怎麼做-1?(從四大AMC說起)

作者:由 大魚的海洋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0-03-15

前面的文章裡面留了很多尾巴,今天就接續前面文章裡面的,講講房抵的不良資產怎麼做?

首先,還是講講這個市場裡面的玩家都有哪些?

講到不良資產處置大家一定先想到的就是“四大”,這裡的“四大”不是會計師事務所,而是四個大的國有不良資產從業機構,分別就是:長城、信貸、華融、東方。

感興趣的可以看一下這四家不良資產機構的由來,原因呢大概是最開始我國的銀行主要還是以國有銀行為主,股份制銀行、民營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和信用社等還沒發展的特別兇猛,如果是銀行的話,肯定有壞賬對吧,國有銀行的壞賬越來越多的話,直接就造成銀行的包袱就越來越大,有人可能說,銀行不都有資產處置部門嗎?答案是肯定的,但是這些部門的效率相對來說還是非常低的,並且由於國有企業嘛,又有特別多的條條框框,機制和對應的績效機制也相對比較死板,最終造成就是不良資產的不斷積壓。

於是為了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主要是後者,因此出現了四大AMC負責處置國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於是,對於整個國有金融系統來說,銀行能賺取利差,四大AMC也能賺取不良資產處置的利潤,而且都是國有,坐兜掏右兜,也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

四大AMC真的管用嗎?如果不良資產從銀行到四大AMC的話,其實不存在所謂的流失,其中還有一個細節,那就是四大AMC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的時候是打折的,譬如,純粹信用類的資產打1折,有抵押類的資產打5折,雖然銀行看起來是虧錢了,單單從資產處置的角度來看,但是四大AMC還能賺錢。

那四大AMC真的是取處置這些不良資產了嗎?如果單從“處置”的定義來說,四大AMC可以再把這些不良資產賣給民間的機構,也可以實實在在的跟這些債務人打官司,兩者的區別在於賺的利潤可能不一樣,直接出售,相當於四大AMC把債權再次的出售給一些私募基金和民間的AMC,這個從合規上講是沒問題的,因為債權的受讓人是不需要有所謂的金融牌照的,譬如律所、科技公司等等這些都可以買債權,但是賣的話,相當於四大AMC變成了一個二道販子,低買高賣,中間賺取差價,也許有人會問,那麼銀行為什麼不直接把不良資產賣給私募或者民營機構?答案很簡單,合規規定。

為啥四大AMC這麼幹就合理,這個咋說呢?因為不良資產本身就難處理,作為國家監管機構還是得給點政策對吧。

這種模式後來甚至演化成,四大AMC開始純粹的淪為通道,其實可能銀行和私募基金已經溝通好了,約定了不良資產的範圍,甚至談好了價格,但是因為合規要求,中間必須過一下四大AMC,這時候四大AMC就成了純粹的二道販子,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單純就過一下手,賺取中間所謂的“通道費”,這個錢賺的穩啊,不需要鍛鍊所謂的處置能力,鍛鍊處置能力多費勁啊,招人、管人,還需要承擔經營風險,通道費爽啊,雖然佣金比例不高,但是量大,這個咋理解呢?好比聯想最好開始的戰略是做貿工技,貿易來錢最快,代加工也快,但是賺的是辛苦錢,研發專利和技術的投入週期非常長,佔用現金流,而且保不準技術方向沒選對,又要承擔更大的經營風險,道理一樣一樣的。

當然四大AMC不全是通道業務,我的意思是說,通道業務佔據了四大AMC業務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並且這種業務模式最後的變種其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場的區域性壟斷,對整個業態的市場化發展的成熟化還是存在一定的影響。

標簽: AMC  不良資產  四大  處置  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