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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融產品知識介紹

作者:由 長弓說zhgang125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1-03-06

定融產品背景簡介

近幾年,各大金交所都推出一種全新的業務品種——定向融資計劃。該產品向投資者承諾一定收益率,到期返本付息,募集資金直接投向掛牌方。由於該產品發行要求不高、認購門檻低,以及相對於其較低風險下的較高收益,使其一度大賣特賣。

其實在定融產品剛誕生的2013至2014年間,此產品在市場中反響平平。一直到2017年,在相應監管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定融產品終於迎來了一段時期的爆發式增長。各大金交所紛紛開始了“雙線作戰”策略:線上登陸各類互金平臺售賣產品,線下則藉助眾多經紀類會員撮合交易。

然而,隨著金融監管補短板的不斷深入,金交所也很快迎來了嚴厲的監管。

雖然定融業務作為直融類業務,難稱其為資管產品。

但由於一直以來其業務分類不明確、法律地位不清晰,在此次監管整治中最終還是被波及了:各大金交所為了保全自身,大多選擇與互金平臺更為謹慎地合作。

2018年11月,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級聯席會議辦公室下發《關於穩妥處置地方交易場所遺留問題和風險的意見》(清整聯辦〔2018〕2號文)意見要求地方各金融資產交易所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提供規避監管的通道服務;不得與互金公司開展合作;建立不低於資管新規要求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違規業務分類化解存量等。這似乎給長期遊離於監管之外的定融產品下了定義。

定融的交易規則

一、交易結構

定融產品知識介紹

二、交易流程

(一)主體入會

大多數金交所一般設會員制,無論掛牌方及投資者或其他參與交易的主體均應當入會。

融資方即掛牌方應先向金交所發起申請,提交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評級報告、財務報表等,申請成為金交所會員。

(二)准入稽核

金交所稽核掛牌方資質,綜合考量背景、評級、資金用途、還款能力及增信措施,決定是否准入並給出一定融資額度。

各個金交所的准入標準有較大差異。出於風險控制角度的考量,大多數平臺要求掛牌方評級AA或交易結構中有強擔保主體。

2018年經濟下行,資本市場頻頻暴雷。基於此,多數金交所對民營企業、兩高一剩行業、房地產企業嚴格控制,甚至禁止准入。實際上絕大多數掛牌方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這類融資平臺往往有較多的在建工程專案,包括基建、棚改、民生專案等,融資需求巨大。這也就是通常會在金交所做的政信類專案。

(三)簽約

掛牌方及相關主體簽署法律文字,聘請受託管理人及監管銀行。

(四)產品掛牌

金交所登記備案,釋出掛牌公告。部分金交所在上會時,不要求掛牌方披露資金用途,資金走向難以把控。

(五)投資者認購

投資者根據金交所釋出的掛牌資訊,辦理入會手續,簽署認購合同,完成資金交割。

(六)產品成立

金交所釋出定融產品成立公告,產品成立,開始起息。

(七)產品兌付

掛牌方按約付息,到期還本。

三、資金路徑

1、認購時:投資者→交易結算賬戶(銀行監管戶)→掛牌方

2、兌付時:掛牌方→交易結算賬戶(銀行監管戶)→投資者

為監督掛牌方專款專用,實現風險隔離,通常聘請銀行成為資金監管方。金交所作為交易平臺,對交易資料、資金結算資訊進行記錄,並儲存交易相關法律文字備案登記。

四、交易參與各方主體

一般認為定向債務融資交易作為直融類業務,真正發生核心交易的主體為融資方與資金方,即掛牌方與認購方。而其餘各方主體,通常或因交易需要、或因提供增信,才會參與交易。

(一)掛牌方

即融資方。掛牌方作為金交所會員,透過金交所交易平臺發行定融產品。

(二)認購方

即資金方,透過金交所交易平臺認購產品。一般為金交所會員。

1、自然人投資者

一般要求為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同時需要充分理解並自行接受投資風險,透過風險測評,並作出相關承諾;

根據各金交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有一定的投資經歷或金融行業工作經歷;可能有一定的金融資產淨值或或存款餘額要求。

2、機構投資者

通常為依法成立且存續的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由於各金交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不盡相同,部分可能會對機構的資產淨值設定門檻。

注:2018年11月下發的《關於穩妥處置地方交易場所遺留問題和風險的意見》(清整聯辦〔2018〕2號文)要求各金交所應建立標準不低於資管新規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三)擔保方(若有)

一旦掛牌方償付資金來源金額或償付時間出現缺口,則由擔保方對該產品的按期償付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義務。

擔保義務範圍一般包括髮行人在本定向債務融資工具項下應償付的本金、以及由此產生的收益、罰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

(四)受託管理人

受託管理人一般由掛牌方聘請,代投資者辦理擔保手續,成為抵質押權人;並在同時監管產品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當發生兌付逾期或預期違約時,受託管理人將代認購者進行追索,要求掛牌方補充擔保等。

在投資者所簽署的法律檔案中,會包含要求投資者認可並授權受託管理人辦理上述事項的條款,否則不可認購該產品。

在定融計劃中,管理人角色不同於資管中管理人定位,具體區別將在後續文章中作進一步解讀。

(五)承銷商

承銷商一般由掛牌方聘請,負責按發行條件為掛牌方的代理去推銷產品。掛牌方會向承銷商支付一定的服務費。

當然,承銷商不墊付資金。募集期滿後即停止銷售。承銷商沒有購買餘額或承諾包銷的義務。

實踐中,承銷商往往與受託管理人為同一主體,多為地方一些非持牌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富管理公司,負責為掛牌方開拓資金端,募集資金。

(六)監管銀行

監管銀行一般由掛牌方聘請,是產品交易結算賬戶的開戶行。監管銀行會同掛牌方、受託管理人簽署三方監管協議,對資金流轉、資金用途進行監管。

實踐中,不同於銀行託管業務,多數銀行監管為形式監管,即僅根據經受託管理人複核後的劃款指令,即可進行資金劃轉。

資產託管業務屬於銀行的中間業務,不消耗資本也不佔用風險資本,包括受託和保管兩重責任。

定融產品中,銀行監管的許可權及職責遠未達到託管的要求,因而銀行對定融產品交易資金結算業務通常不收費、或收費很低。

(七)金交所

金交所會為定融產品提供資訊登記備案、產品掛牌展示、資料檔案歸集、資料支援以及根據約定決定是否為產品提供交易結算服務(場內交易)。

備註:本文來自安得財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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