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天25名獨董跑路!月薪一萬被罰上億為何不冤?
獨立董事該如何做好上市公司監督者?
作者 | 高遠山
編輯丨蔡真
康美藥業造假案後的獨立董事辭職潮仍在繼續。
據不完全統計,自11月12日康美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以來,到11月20日,
已有24家公司共計25名獨董辭職
。本年度辭職的獨董超過600名,涉及至少453家上市公司。
對於近期的獨董辭職潮,到底受康美案的影響有多大,目前還無法下結論,但
此案中5名獨立董事承擔過億的連帶賠償責任,無疑給某些獨董敲了一個警鐘。同時如此鉅額賠償,必將是A股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事件
。
而重罰之下,A股獨董高風險爭議再起。獨董作為公司外部監督者介入公司治理,名義與其他董事擁有同等的權利,客觀上因其兼職屬性,不直接參與公司經營與管理,卻實質上承擔了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義務。因而獨董不應被賦予執行董事的職責,也不應對其像執行董事一樣履行職責帶有同等期待。
絕大部分獨董主觀上不想淪為“簽字的機器”,可很多時候“身不由己”
。
康美案獨董被罰過億
康美藥業的判罰力度之強和範圍之廣在A股歷史上極為罕見。
在康美案中,不加區分地把包括實控人馬玉田夫婦在內的17名董監高全部列為被告
,他們將分別承擔不同程度的連帶賠償責任。其中,涉及到康美藥業的原獨立董事江鎮平、李定安、張弘3人在康美藥業2016、2017年年報和2018年半年報簽字,被判承擔10%的連帶賠償責任。郭崇慧、張平則因只在康美藥業2018年半年報中籤字,被判承擔5%的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比例看似不高,但康美案需要賠償的金額高達24。6億元,按比例算下來,
上述5人承擔的賠償金額最多有2.46億元,最少的也有1.23億元
。而與之相對應的是,獨董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報酬,並不能覆蓋相關賠償。
公開資料顯示,江鎮平、李定安、張弘、郭崇慧、張平在擔任獨董期間分別從康美領取的報酬總額為56。26萬元、40。95萬元、27。09萬元、31。01萬元、24。1萬元。
他們平均年薪幾萬、十幾萬元,卻要承擔連帶賠3.6億
。
目前A股上市公司15000餘名獨董薪酬差異較大,平均年薪8萬元左右。根據2020年年報,A股上市公司獨董去年薪酬最高為君實生物(688180。SH)的陳列平,去年年薪為543。08萬元。而廣宇發展(000537。SZ)的兩位獨董,2020年的拿到薪酬均僅為300元。同時一年領幾千塊薪酬的獨董也並非少數。
何為獨董?獨立董事簡稱獨董,是一個“舶來品”。在我國始於1993年青島啤酒股份公司打算在香港發行H股,為滿足港交所的上市規則而設立獨立董事制;2002 年才在境內上市公司正式推行。
該制度設立的初衷更多是為了制衡大股東、實控人等透過控制董事會而侵害公司利益的便利局面,更好地維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說白了,獨董就是和公司沒有利益瓜葛的第三方,發揮監督作用,也可以視為中小投資者的代表,代為參與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決策過程。
值得注意的是,獨董和其他董事享有同樣的權利,實質上卻是兼職,但和其他董事一樣承擔沉重的法律責任。
在2020年3月施行新《證券法》前,對於上市公司頂格處罰不過60萬元,而新《證券法》實施後,上市公司違規違法行為能被罰多少錢?康美案給出了很好的答案。同時,
新《證券法》也對獨董這類“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數額也增加了十多倍
。
在康美案之前,嚴格的法律多半停留在紙上,部分董監高並未體會到法律責任的沉重。這是由於此前獨董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等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大多數是部分投資者索賠,而且涉案金額不大,還只需承擔5%、10%的連帶賠償責任,算下來可能就賠個幾千、幾萬塊。
康美案之後,史無前例的24.6億元罰款基數,讓獨董們意識到可能承擔的沉重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法律後果
。這是近期出現獨董辭職潮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並不代表著未來沒有人願意擔任“價效比”如此低的獨董職位,很多獨董對自身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有著清醒的認知,也有人心存僥倖,說到底違規違法牽連董監高的公司還是少數。
為何“獨董不獨”?
在A股市場上,部分不作為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常常被投資者貼上“雞肋”、“花瓶董事”、“簽字機器”等標籤。
對於這些標籤,有上市公司獨董表示很無奈。
擔任獨董的大多是律師、大學教授、會計師等,他們對法律規定的獨董履職要求很清楚,但是執行過程相對複雜且缺乏監督,“有時候只是走走過場”
。
獨董無法在監督上市公司方面發揮作用的原因是錯綜複雜的。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從產生程式上,獨董並不獨立
,是由大股東和管理層提名,並由董事會表決透過。因而很多事務上要看大股東的“眼色”行事,並不能做到完全獨立判斷。“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是當下部分獨董的現狀。
二是獨董不直接參與公司經營與管理,對公司的瞭解程度也遠遠低於一般的企業高管
。在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會議時,也往往因為自身對公司業務的瞭解程度不夠,淪為其他參與公司日常工作和管理的董事的“附庸”。長此以往,獨董也將失去作為監督者的高姿態,只能以“臣附議”的低姿態出現,如此的獨董怎麼能大膽獨立?
三是獨董屬於兼職並且報酬少,承擔的法律責任卻和其他董事一樣,價效比低
。如果獨董敢於對公司事務擔責,那麼其必然對公司整體有系統、清晰、深入的認識與瞭解,要做到這個程度,就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調研,其中的人力成本遠不是幾萬元年薪能覆蓋的。
因而從價效比看,獨董很難投入較大時間和精力,況且還有一些人同時擔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獨董,更難以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職。
四是獨董具有監督功能,最重要的作用是監督管理層,維護股東利益。南京大學曾洋教授在其論文《重構上市公司獨董制度》中提到,
獨董的監督功能一定程度上導致上市公司相應職能及機構重疊,最終結果是削弱而非加強監督功效
。
董事會本就具備管理和監督功能。董事會中內部董事因各自的利益訴求不同形成相互監督的局面,獨董遊走與各董事之間難以有所作為;另一方面,大股東佔據多數席位的董事會,全體股東的利益更趨向一致,作為外部董事的獨董,其出具的獨立意見會與全體股東利益相悖嗎?
監事會的職能更是與獨董的監督職能重疊,而監事會成員作為公司內部員工,參與公司日常事務,對公司更為了解,這種情況下,獨董顯得很“雞肋”
。
獨立董事制度並不是化腐朽為神奇的靈丹妙藥,不能說公司有了獨立董事,所有的問題都會迎刃而解,
但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多一位監督者,就多一道保障
。
獨董對上市公司有關事項及其不當之處透過獨立意見函等方式,給公司主要股東及管理層做內部監督和提醒,並督促其糾正,幫助上市公司合法經營並以此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才是獨立董事的應有之義
。
獨立董事如何做好上市公司監督者?
康美案一出,原本走走過場的獨董職務瞬間升級為高危工作,懸殊的薪酬與責任對比也引發了業界激烈討論。
圖片來源:劉姝威朋友圈
擔任萬科、格力電器、中光學和柔宇科技四家上市公司獨董職務的劉姝威對此事表達了憤慨:“
對於康美藥業肆無忌憚的造假行為,作為獨立董事無動於衷,既然沒有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責任,如今受到法律的制裁,冤枉嗎?接受擔任獨立董事的邀請,就意味著你將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自己做不到這一點,為什麼要擔任獨立董事呢?
”
2001年,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劉姝威一紙600字的報告《應立即停止對藍田股份發放貸款》,捅開了“中國農業第一股”藍田股份財務造假的窟窿,輿論一片譁然,藍田股份因此退市。劉姝威一戰成名。
但盛名之下,劉姝威也曾多次深陷“獨董不獨”的質疑。在2019年,董明珠因涉嫌違規披露公司業績資訊,收到廣東證監局要求其規範資訊釋出的監管警示函,和董明珠是“閨蜜”的劉姝威發文質疑廣東證監局是否存在選擇性執法,為什麼存在同樣行為的美的集團董事長方洪波沒有被警示。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認為,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監管函並非是監管機關對資訊披露違規者採取的唯一的監管措施,除監管函以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記入誠信檔案等同樣也是合法有效的監管措施,不能認為廣東證監局對董明珠發了《警示函》,而沒有對方洪波發《警示函》,就認為不公平。
還有既是律師又擔任上市公司獨董的人士表示,性質如此惡劣的康美造假案,其中的獨董應該依法承擔5%、10%的賠款連帶責任,這是無可辯駁的。但一些獨董主觀上並不是為自己謀利,客觀上很多情況很難做到獨立判斷,傾家蕩產式的罰款是否足夠合理?其認為,過重的處罰對應微薄的薪水,也可能導致優秀的獨董退出上市公司。
更多觀點則認同獨董連罰所帶來的積極性——
有助於獨董擺脫“花瓶”“雞肋”的標籤,激勵他們盡責盡職,切實做好上市公司的監督者
。
《南方日報》報道,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吳興印表示,
這對獨董是警示,打鐵還需自身硬,需要提高知識能力和業務能力,在履職的時候真正深入企業,投入時間精力調研,對每一項需要表決、簽字的事宜深入瞭解,盡職履職,做好監督員的本職
。
與此同時,多位法律人士也提出,對獨董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時,獨董制度也需要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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