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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簽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協議後,還能不能反悔?

作者:由 周晨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1-07-30

通常,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需要支付補償時,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都更願意透過協商的方式,來確定解除補償的專案和金額,既省時省力,又能儘量避免訴訟交鋒。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願簽署瞭解除補償的協議,就不能再向單位主張補償,

不過,在兩種特殊情況下,勞動者還是可以在解除勞動關係後1年內向單位再次主張權利的。

勞動者簽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協議後,還能不能反悔?

一、解除協議內容不完整,可以主張沒有包含的權利。

所謂的解除協議不完整,就是指協議中並沒有完全包含“解除勞動關係時,法律所規定的補償專案及金額”,比如,協議中只有經濟補償金XXX元,但是卻沒有涉及勞動者應得的諸如工資、加班費、提成、年假補償、工傷補償等等,勞動者就可以另行主張協議中沒有涉及到的權利。

二、解除協議顯失公平

雙方簽署合同(協議),除了要體現“雙方自願性”之外,還要遵循“雙方權利義務公平合理”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協議同樣要遵循以上原則。

比方說,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支付10萬元補償金,但是隻願意支付一兩萬元,因為勞動者並不瞭解相關法規,同意了單位的方案,並簽了協議,向這種明顯有失公平的協議,勞動者是有權利申請撤銷,並按照法律標準主張相應權利。

同理,單位應給付的工資、加班費、提成、工傷補償如果體現在協議中,卻大幅度低於法律規定,勞動者也可以向單位主張權利。

根據我以往的辦案經驗,一般補償協議中專案金額與法律規定金額差距在30%以上,申請撤銷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了。

附相關法條:最高院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一)

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標簽: 協議  勞動者  解除  補償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