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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復仇之火燃起——定紛止爭何去何從?

作者:由 爾琦 Liu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0-04-14

小文章靈感來源於刑法史結課論文,原題為《中國古代復仇制度初探——基於“去私力復仇“文化建設》,題目看起來很宏大的假象,也試圖將“復仇”這一人類永恆情感結合在司法活動運作和社會文化氛圍構建中,但是鑑於本熊孩子薄弱的基礎,文章寫到稀里嘩啦。看都看了,綜述也述了,那就湊一篇公眾號推送吧,聊聊復仇,也順便嘮兩句上一層級的仇恨。

刑法史選到這個題目也是很偶然,暑假參與一份書稿寫作,雖然寫得一塌糊塗,被改動比較少是因為大部分都刪了,但也第一次接觸關於中國本土仇恨犯罪的問題。加上當時正在國際法勝地海牙度假,街道上紀念前南大屠殺的遊行隊伍和書店裡各種關於戰爭種族之類犯罪的書籍,時刻提醒著我國際法和國際刑法在解決仇恨中不斷努力的嘗試。而晚上電腦檔案包中關於中國仇恨的問題的研究也在不斷強化著我對於“仇和”和“復仇”的印記,情緒產生根源不外乎是資源利益分配問題,但是國內外的表現形式又差異極大。

以國際刑事法院處理過的案件結合前輩在美國仇恨犯罪研究成果為例,對於群體的劃分主要是基於宗教、種族、性取向等,仇恨的主體和物件通常是一整個群體;而就國內情況而言,則更多是集中於階層差距過大,或是日常矛盾沒有得到有效疏導解決,而產生對特定物件的復仇行為,例如最近十年來出現的各種滅門案,張扣扣案,於歡案等。

各種惡性案件的慘痛直逼人心,而社交媒體上的相關評論看著更讓人膽戰心驚,既然具有龐大基數的民意如此,相關法律規定本身就不能一味扭曲迴避,倒不是說一定要遷就和被影響,但總要不斷相互交融,當找不到答案,回頭看看歷史,總是好的。

鑑於討論問題的型別化,本文討論的復仇為作為情緒化仇恨行為的報復性反應,行為物件具有特定性和對應性,無差別仇恨社會的行為暫時不在討論範圍之內。在結課論文中,從中國古代傳統復仇文化淵源和獨特性入手,接著梳理中國古代復仇制度法律概念化推進的過程並尋找其中價值衝突與調和的過程,最後迴歸到古代復仇文化對當代司法運作中種種影響。

中國古代復仇制度根源在於傳統農耕文明下,統一中央集權政府實際上對於基層的日常生活控制力很差,將大量解決矛盾的權力下放到基層自治組織,加之自西周以來的宗法制傳統以及後來的儒家傳統思想,都在一定程度上提倡“私力救濟”,沒有將法治作為解決問題的首要選擇。統治者的立場,甚至使得復仇成為古代人生價值的一種成就方式。因此,古代復仇行為雖有起因上的正確性,但並無法律意識,但是或服務於統治中心思想的需要,或服務於解決社會矛盾的必要性,這種明顯具有反法治傳統的慣習在法制史中不斷被搖擺選擇,其中的不確定性根植到今日,成為相關案件在網路上各種極端評論的源頭。

梳理一下自西周到清末的復仇制度,實際上可以發現,當社會環境較為動盪封閉時,通常對於復仇的限制較少;而當社會生產力亟待恢復或相對開放、吏治較為清明時,對復仇的限制相對較多,對相關案件的處理也較為細緻謹慎。實際上對於復仇的規制一直處於動態的混亂、選擇、確定的過程中。

在這個過程中,無論是復仇制度對中華帝國法律對影響還是整個中國古代復仇文化對當代的影響,個人認為都具有雙重屬性。各種疑難複雜的復仇案件不斷催促官吏和經學家進行反覆考據或說是一種教義學解釋,使得法律和倫理在司法實踐和解釋中迴圈往復向前,而古代遺留下的復仇文化,既造成了現在可能出現的惡性案件,也對司法工作者解決相關案件提出宏觀上的指導。

而反觀當代與復仇有關的刑事案件,原因多發於基層矛盾解決機制不暢通,或訴苦無門,或矛盾無處排解,情緒在各種原因的催生下發酵爆炸,直至產生嚴重後果。

每當相關案件出現之後,總會在學界專欄引發極度熱烈的討論,司法到底應當何去何從?法律的概念是什麼,哈特老爺子一直說到我現在也不知道,只知道這個問題太複雜而已。但定紛止爭這一功能無疑是和日常社會最接近的,說來慚愧,讀到研究生才開始對司法學有了興趣,轟轟烈烈的各種改革大討論層出不窮,亂花漸欲迷人眼中,實在也不知道個所以然。大概也是無形中被授課老師們影響,就記得立足本土、精細化司法這幾個關鍵詞了。文化氛圍的營造也不是一朝一夕,或者從家風建設起頭,也是個不錯的開始,雖然有點封建殘餘的影子,但誰又說封建時代的一定是不好的?畢竟雙重性標準牢記心間吧。

標簽: 復仇  仇恨  司法  古代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