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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需要什麼手續?

作者:由 分秒律師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2-04-21

婚姻法第35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按照《婚姻法登記條例》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這樣,合法的夫妻關係便恢復了,並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不經復婚登記,自行同居,既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男女雙方在復婚時,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復婚是已離婚的男女雙方又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

復婚也是一種結婚,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其產生與消除一樣均須經過法定程式。

下面是廣東省的規定:

(三)國內居民辦理復婚登記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除須持與結婚登記相同的證件外,還須持《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可免婚前健康檢查。

復婚登記按結婚登記的程式辦理,並須在《結婚申請書》上註明復婚字樣,同時收回雙方的《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建議諮詢當地的民政局,這樣比較準確,每個地方的處理方式都不一樣。)

法律依據:

1、《婚姻法》

第三十五條 【復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2、《婚姻登記條例》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