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書法

【2017年判決書】林才君搶劫案:癮君子稱只是偷幾隻雞籌毒資

作者:由 葉驚魚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19-07-12

【人物】

罪犯

被告人林才君,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無前科,廣東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搶劫罪,於2016年7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受害人

李某、陳某2、陳某3、陳某4

【判刑】

被告人林才君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指控】

雷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3日13時許,被告人林才君在雷州市東里鎮符村路口附近,持刀將被害人陳某3、陳某2刺傷,並搶走被害人陳某4的摩托車。被搶摩托車暫未追回。經湛江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陳某3、陳某2的傷情均已達輕微傷。

被告人林才君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搶劫罪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適用法律均有異議,並辯解稱,

其只是盜竊幾隻雞

,並沒有實施暴力打人並搶走摩托車。

【事實】

為籌集毒資,2013年11月3日13時許,林才君駕駛一輛黑色大陽款兩輪摩托車至雷州市東里鎮雲路村李某家附近時,趁周圍無人之機,將事先準備的白米撒在地上。當幾隻雞上前吃米時,林才君隨手抓幾隻雞裝進塑膠袋並將塑膠袋掛在摩托車的車頭。

接著,林才君準備駕車離開。此時,該村陳某1來到現場見狀便上前將林才君的摩托車推翻在地上。於是,林才君拿出一把刀對陳某1亂揮。陳某1躲開後,林才君趁機駕車逃跑。

接著,李某等人趕到現場,並打電話將此事告訴其兒子陳某3。當林才君駕車經過陳某3的小賣部時,陳某3駕駛一輛摩托車搭載著陳某2追趕林才君,陳某4駕駛另一輛五羊本田牌摩托車跟隨其後。當追至雷州市東里鎮符村路口附近時,陳某3與林才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致使陳某3、陳某2與林才君摔倒在地。

林才君為抗拒抓捕,其爬起來後即拿出一把刀刺傷陳某3、陳某2臉部、頭部、手臂。隨後,陳某4也駕車趕到現場,林才君又持刀追趕陳某4。陳某4摔倒在地上後,林才君駕駛陳某4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車逃離,而將自己所駕駛的黑色大陽款二輪摩托車丟棄在現場。

於2016年7月13日,公安機關在林才君的臥室衣櫃右下角方格中搜查出長約60公分的銀白色砍刀1把。

另查明,被搶摩托車暫未追回。經湛江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陳某3、陳某2的傷情均已達輕微傷。

【被告人林才君的供述及辯解】

2013年11月初,為盜幾隻雞換錢購買毒品吸食,便帶上白色塑膠,自己一個人騎摩托車來到北村仔附近處,看到路邊有幾隻雞,當時看四下沒有其他人,便停車並用事先準備的白米撒在地上,讓幾隻雞靠上來,隨後抓了兩、三隻雞裝進塑膠袋掛在摩托車的車頭,直接騎車往自己家的方向騎回。騎至雲路村甘蔗地附近停車小便,碰到在附近幹活的老人問我袋子裡裝的是什麼。

當時我不理會。隨後,這個老人拿竹竿插進我的車輪胎,最後我下車拔出竹竿,不理會這個老人開車離開。期間,有兩輛摩托車對我進行追趕,追出一段距離後,只剩下騎白色船仔車的兩個人(其中一個青年仔、有一個是中年人)對我進行追趕,同時要求我停車,並超過我並將我的摩托車截停,隨後我倒在地上。

緊接著,對方他們兩個人停車,青年仔持刀、中年人持棍對我進行毆打,在我被打的過程中,我用手擋落了對方的刀具並撿起了地上的刀,對著對方亂揮,他們不敢靠近我於是我就從甘蔗園裡逃跑了。我所騎去的摩托車扔在了案發現場。

【來源】

(2017)粵0882刑初28號 林才君搶劫一審刑事判決書

標簽: 陳某  林才  摩托車  雷州市  幾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