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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斯·弗米爾——德國功能主義目的論

作者:由 深林小怪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1-11-22

一 引言

漢斯·弗米爾 ( Hans J·Vermeer),畢業於德國海德堡大學, 師從德國著名翻譯理論家,功能主義翻譯理論的創始人凱瑟琳娜·賴斯 ( Katharina Reiss)。弗米爾長期從事語言和翻譯研究,是翻譯學教授和著名的翻譯理論家。弗米爾曾發表過多篇學術論文和出版過多部譯學作品, 論文主要包括《普通翻譯理論的框架》(1978)和 《翻譯行動中的目的與委託》(1989) ;書籍主要包括《關於翻譯 理論》(1983), 與賴斯合著的《普通翻譯理論基礎》(1984)和《翻譯目的理論:正論與反論》 (1996)。

二 基本理論

(1) 目的論提出背景

20世紀五六十年代是翻譯的語言學派盛行之時,很多翻譯理論家把翻譯理論和語義、語法作用的分析緊密結合起來,從語言的使用技巧上論述翻譯,認為翻譯旨在產生一種與原文語義對等的譯文,併力求說明如何從詞彙和語法結構上產生這種語義上的對等。如20世紀50年代雅科布遜的符號學翻譯理論,20世紀60年代奈達的“動態對等”理論及卡特福德的翻譯等值與轉換理論。20世紀70年代德國出現的功能派翻譯理論家獨樹一幟,擯棄了結構主義刻板模式,以目的為總則,以行為理論和跨文化交際理論為基礎開創了翻譯理論的新流派。

(二)翻譯行為與委託

弗米爾認為,目的論是翻譯行為理論的一部分。翻譯可看作是一種依據源文字進行翻譯行為的特殊型別,任何一種翻譯型別,包括翻譯本身都是一種行為。任何一種行為都有目的。一種行為可以產生一種結果,一個新的狀態或事件,甚至有可能產生“新”的目標。而翻譯行為會產生一個“目標文字”。因此,弗米爾將目的論看作是翻譯行為的最高準則,翻譯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決定整個翻譯行為的過程, 即結果決定方法。弗米爾在書中透過駁斥反目的論的觀點來證明行為和翻譯的目的性。如,有人認為並不是每一次翻譯都有目的, 有時譯者只是翻譯原文字中的內容, 心中不一定總有特定的收受者 ( target-text addressee)弗米爾認為目的性已經包含在行為這個概念定義中。凡是行為都被賦予目的即行為參與者或觀察者將其解釋為帶有目的性。翻譯得像原文也是翻譯的目的。

其次,目的論中“委託是指為實行一種特定的行為 (這裡指翻譯) 由自己或他人給出的指導或命令”。委託包括目標 (委託目的的詳細具體化) 以及達到預定目的的條件。由於委託基本上獨立於原文字功能, 因而委託的實現決定於目標文化而非原文化環境。所有的翻譯都以委託為基礎, 每一次翻譯行為都有目的。“目的是透過委託來確定的”。關於翻譯目的的詳述和條件, 客戶 (委託人 )應與譯者協商, 因為客戶有時不瞭解譯本在目的語中被怎樣使用。委託應詳細具體, 在理想狀況下,它會給出需要譯文的原因,譯文接受者、使用譯文的環境、譯文應具有的功能以及與原因有關的細節等。委託愈詳細,譯者愈能成功地完成翻譯任務。當然委託人也可以是譯者本人 。

(三)三大原則

在具體的翻譯實踐,目的論中談到的翻譯應遵循的三個法則: 1。目的性法則。目的論認為目的性法則是翻譯中所要遵循的首要法則。在翻譯過程中,譯者所採取的翻譯方法和 翻譯策略都是由翻譯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決定的。也就是常說的結果決定方法。 2。連貫性法則。 目的論中的連貫性法則主要是指翻譯 出來的譯文要符合語內連貫的標準, 即譯文能讓讀者理解, 並在譯入語文化中有一定的實際意義。這裡連貫性法則主 要強調譯文的在譯入語文化中的可讀性及其交際意義。 3。忠實性法則。 目的論中的忠實性法則主要是指原文 與譯文之間語際的連貫, 即通常所說的譯文要忠實於原文, 當目的論特別強調譯文忠實於原文的忠實程度和形式則由 譯文目的和譯者對原文的理解決定。 以上分別瞭解了目的論的三個法則, 但這三個法則並不 是孤立存在的, 而是彼此關聯的。 三個法則中, 目的性法則 是第一位的, 連貫性法則和忠實性法則從屬於目的論法則, 而忠實性法則又從屬於連貫性法則, 三法則是一種層級下降 的關係。 從這三個層級關係來看, 翻譯的目的性法則既是決定翻 譯方法的首要法則, 也是翻譯中應該遵循的最終的法則。

標簽: 翻譯  法則  目的論  譯文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