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對其作品進行改編的,能否獲得演繹作品著作權?
可以,即侵權的演繹作品也享有著作權。
不僅是侵權的演繹作品,違禁的作品(如禁書、豔照)也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這與一般人的日常經驗不符,為什麼法律還會保護已經違法的作品呢?
一個與常識不一樣的觀念是,著作權中的權利是控制權而非自用權。比如著作權法規定「複製權」的目的不是為了承認著作權人有「複製自己作品」的自由,而是為了告訴著作權人當你的作品被他人複製時,你有權「控制他人的複製行為」。所以,當我們說著作權人享有「複製權」時,並不當然地意味著他有複製自己作品的自由。(當然了,絕大多數著作權人有這樣的自由。)
依此理,給予侵權演繹作品以著作權保護,絕不意著他味著該演繹者可以隨意使用該作品。侵權的演繹者僅能「控制他人的隨意使用」。
反過來看,假如著作權法對侵權的演繹作品不加保護,也就意味著第三人可以對其隨意的複製、發行。這會導致對原作者權利的進一步侵犯。
一個作品是否能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是根據作品“獨創性”來作為判斷依據的。
在他人作品上進行演繹,是可能因為作品具有“獨創性”從而形成了新作品。
但是在對於演繹作品的使用過程中,除非具有法定事由,否則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權。所以實際上,想要對於演繹作品進行《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是需要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對於演繹作品而言,就存在著“雙重許可”“雙重侵權”的問題,即他人需要對演繹作品的使用需要獲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與原作品著作權人雙重許可;他對演繹作品構成侵權,也往往會造成對演繹作品與原作品的雙重侵權。
綜上,通俗的理解就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對其作品進行改編的行為是沒問題的。
但是,對於改編作品進行發表和後續利用的行為是侵犯作品著作權人的改編權,也就是說,改編權控制的是對於改編作品加以後續利用的行為,而非單純的改編行為。
是否能獲得演繹作品著作權是根據“獨創性”來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