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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三年,被民政局告知離婚無效?

作者:由 劉浩律師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2-05-06

你以為拿到了離婚證,就是自由身?

男子曾某離婚三年後,被當地民政局告知離婚登記無效,婚姻關係並未解除。如果再婚,隨時可能陷入重婚罪的危險之中。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離婚三年,被民政局告知離婚無效?

1985年,曾某與前妻黃某登記結婚,因感情破裂,雙方自願協議離婚,並於2015年8月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雙方都拿到離婚證。

2018年3月,在曾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當地民政局直接作出了離婚登記行為無效的情況說明。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是這樣規定的: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所以當拿到離婚證時,離婚登記即已完成,雙方婚姻關係即已解除,離婚證即產生對外效力,具有社會公信力。

離婚三年,被民政局告知離婚無效?

由此可見,民政局的行為與婚姻法有些背道而馳,那麼民政局為什麼會作出這反覆無常的行為呢?

男子曾某就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記行政確認無效,提起訴訟。

對此,被告當地民政局有不一樣的說法。

第一、二人辦理離婚登記時,黃某已取得新加坡國籍,且定居新加坡。根據我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因此,二人的離婚登記是涉外婚姻登記行為,應去省民政廳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當地民政局不具有為二人辦理離婚登記的主體資格,由此作出的離婚登記行為無效。

第二、民政局有作出《關於黃某隱瞞國籍與曾某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說明》,並曾透過電話方式與曾某聯絡,對其與黃某隱瞞國籍辦理離婚登記無效的情形作出瞭解釋,也聽取了曾某的陳述意見。此說明事實清楚,內容合法,程式正當。

那麼本案中的關鍵人物曾某前妻黃某又是怎樣的說法呢?

黃某稱,民政局在辦理離婚時盡到了審慎審查的職責,沒有過錯。發現自己隱瞞身份進行離婚登記後,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糾正並出具情況說明,該行為符合相關規定,並上繳了離婚證。

經此,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當地民政局的行為符合法規,駁回了曾某的訴訟請求。

前妻黃某的述稱是否對本案最終判決起到決定性作用,暫且不論。但作為曾經自願離婚的一方,她的說法很值得商榷。

離婚三年,被民政局告知離婚無效?

曾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主要理由是:自己與前妻屬自願離婚,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作出離婚登記無效的說明,雖然有電話告知,但並未給予他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二審給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撤銷一審行政判決,並判定《關於黃某隱瞞國籍與曾某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說明》無效。

什麼原因,導致了一審和二審截然不同的結果呢?

二審給出的理由是:

第一、《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中對結婚情況,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情形。但對於離婚,沒有規定無效離婚或可撤銷離婚情形。無論是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的離婚登記,還是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當事人在領取離婚證之時或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時,其婚姻關係即被解除,且具有不可逆性。

被告民政局沒有辦理涉外離婚登記的職權,亦無職權確認該離婚登記無效或撤銷。

第二、被告民政局沒有證據證明對曾某的陳述、申辯進行記錄,且作出說明後並未按規定送達曾某,不符合行政規定,不符合程式。

離婚三年,被民政局告知離婚無效?

由二審的判定結果可以看出,法律儘可能的以事實為基礎,遵循雙方自願原則。行政機構的越權無效,不能影響離婚登記的對外效力。否則,將會使人身法律關係處於隨時可變化的不穩定狀態,也會使社會公眾對婚姻登記機關產生不安全感及不信任感。

標簽: 離婚  民政局  登記  黃某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