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的政治思想
法國啟蒙運動中特色鮮明的小資產階級政治思想家,激進的民主主義者。
主張自由、平等和民主思想,反對封建專制制度。
一、平等思想——盧梭政治思想的核心
1、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財產佔有應該儘可能地平等,以及在法律規定下人人權利平等的原則,為人民主權奠定了一個理論基礎。
2、人與人之間本來就是平等的,只是人類社會才打破大自然在他們之間建立的平等。在自然狀態中人類彼此之間沒有任何道德上的關係,也沒有所公認的義務。所以他們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惡的,無所謂邪惡和道德。自然人有的只是憐憫心和同情心,它抑制人的自私自利之心的發展。社會不存在不平等,就是體力、智力方面的天生的或自然的不平等也微乎其微。
3、力圖挖掘造成種種惡果的原因,探尋社會政治不平等產生的根源(即私有制)是盧梭平等思想中最為深刻的部分。
4、主張在財產佔有上儘可能地接近平等,是盧梭思想中富有特色的一部分。政府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要防止財富分配的極端不平等。
二、社會契約論
1、核心是“服從自己本人”,力圖把自由和服從統一在國家整體裡。
2、從國家方面看,要求人民整體擁有最大的權威和力量,要求個人有服從國家的精神。
3、從個人方面看,社會契約論在公民之間確立了這樣一種平等,以致大家都遵守同樣條件並且全都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
4、公共意志理論:“國家全體成員的經常意志就是公意”。
公意是人民整體的意志,個人服從公意,服從主權就是在服從自己、服從自由。
公意的基礎在於人民的共同利益,享有最高權威,完全不同於眾意、私意和團體意志。
公意理論的缺陷:
1、刻意突出政治體整體一致的意志與力量,有時可能使服從居於壓倒優勢的情緒。
2、否認私意,往往是空洞的;否認眾意也等於無視不同利益和傾向的政治團體的合理存在。
3、特別是以公意的代言人自居,恰恰可能引導某個當勢的團體趨於肆意妄為。
三、人民主權學說
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人民主權學說,堅持人民是主權者,權威與民主是統一的。
1、提出主權實質上由公意構成的,主權是絕對的、神聖的、不可侵犯的,主權只能由人民掌握。主權不可轉移、不可分割、不能被代表,因為公意不是某一部分人的意志,也不能被某部分人所代表。
2、強調人民是政治活動的不可或缺的主體,人民必須直接行使主權。因此,在國家政體的分類上,只承認民主共和國就是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人民自己制定法律,由人民安排政府的國家。
3、認為法律是國家的唯一動力,立法賦予政治體以行為。法律是公意的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目的在於人民全體最大的幸福,即自由和平等。
4、重視風尚、習俗和輿論的作用,它們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
5、為了保證政治體的公正與健康,盧梭訴諸人民內在的道德感和 公共精神,政府只是臣民與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箇中間體,它負責執行法律並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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