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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鐘學財務--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篇(四十一)

作者:由 掌上的日光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19-04-24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

十分鐘學財務--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篇(四十一)

本表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在本納稅年度及本納稅年度前5個可彌補虧損年度的可彌補虧損所得、合併、分立轉入(轉出)可彌補的虧損額、當年可彌補的虧損額、以前年度虧損已彌補額、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

稅法規定

(一)虧損認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可以用公式表述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應納稅所得額<0,負數的應納稅所得額為稅法上的虧損。

實務中並不是直接根據上述公式計算虧損,而是採用間接法透過調整會計利潤得出稅法上的虧損,可以用公式表述為:納稅調整後所得=利潤總額+納稅調增額-納稅調減額-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如果為負數即為稅法所謂虧損。

(二)虧損彌補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是指從虧損年度的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以連續的、不間斷的5年時間作為彌補期,無論5年內是否盈虧,5年內沒有彌補完的虧損,不得再進行彌補。

(三)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2017版年度申報表,一個重要的變化點是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當納稅人選擇不用境外所得抵減境內虧損時,表A100000第18行“加: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第6列“抵減境內虧損”填報“0”。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時,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第6列“抵減境內虧損”填報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的金額,並區別兩種情況分別處理:一是用境外所得抵減當年度境內虧損的,抵減金額同時填入表A100000第18行“加: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二是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彌補金額透過《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進行計算,並將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後的“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入《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第11列。

(五)預繳稅款時彌補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附件的填表說明,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月(季)度所得稅時可以直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需要提醒的是,只有透過納稅申報計算出2017年的虧損,才能在2018年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予以扣除。

(六)合併、分立情形下的虧損彌補

根據《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財稅[2009]59號)的規定,對於一般性稅務處理,屬於企業合併的,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對於一般性稅務處理,屬於企業分立的,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在企業合併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下,可由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在企業分立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文第二十六條規定,可由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剩餘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

(七)核定徵收年度的虧損彌補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 )的規定,採用核定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下,企業收入或者成本費用必有一項不能準確計算,據此計算得出的所謂“虧損”也是不準確的,所以核定徵收年度的虧損不能在查賬徵收年度結轉彌補。有地方檔案對此也表明了態度,例如,《廣州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工作指引》(穗地稅發[2008]173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由核定徵收方式改為查賬徵收方式的納稅人,其核定徵收年度的虧損不得在查賬徵收年度結轉彌補。

(八)清算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企業清算中應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例如,某企業2017年7月停止生產經營,並辦理登出登記。登出前企業按規定辦理了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2017年度虧損200萬元。2012虧損250萬元、2013年虧損100 萬元、2014年盈利50萬元、2015年盈利50 萬元、2016年盈利80 萬元。在登出前,企業按規定辦理清算所得企業所得稅計算申報,清算所得為500萬元。由於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2012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70 萬元(250-50-50-80)不能結轉到清算期間彌補。

三、案例及具體填報

案例、甲企業2012年1月成立,2012年虧損200萬元,2013年盈利100萬元,2014年虧損500萬元,2015年盈利300萬元,2016年虧損520萬元,2017年盈利550萬元。其中2014年被稅務機關檢查調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2016年從被合併企業轉入虧損70萬元,2017年美國分支機構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企業選擇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

具體填報如下:

十分鐘學財務--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篇(四十一)

標簽: 虧損  彌補  企業  納稅  以前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