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書法

勞動合同缺少必要條款等同於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嗎

作者:由 勞動法講習所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18-06-05

提問:

勞動合同缺少必要條款等同於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嗎?

案例:

陳某到公司處從事保潔工作,雙方約定每日工資為人民幣lang=EN-US>65元。2013年12月8日,陳某、公司簽訂了《用工協議》,該協議僅約定了以下事項:用工期限為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6月8日;工作時間為早上8:30分至晚上6:30分;工作報酬為65元/天;以及用工協議的解除事項。之後,陳某在公司處工作至2014年1月30日離開。2014年4月,陳某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4年4月30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支援陳某主張。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公司不向陳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5600元。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而陳某與公司簽訂的《用工協議》僅約定了部分事項,對於用人單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均未作約定,由此應當認為該《用工協議》不完全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能認定為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於公司未與陳某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規定,公司應當支付陳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確定彼此權利義務的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法律並未否定欠缺必備條款的勞動合同的效力,而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訂立欠缺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承擔行政責任,且在給勞動者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公司與陳某簽訂的《用工協議》中對陳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用工期間、陳某的每日工作時間及報酬標準作出了明確的約定,應當認定為該《用工協議》對公司與陳某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的約定,雖然該《用工協議》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部分必備條款,但對於公司的法律責任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予以明確。綜上,原判認定事實部分存在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點評:

勞動合同缺乏必備條款並不等同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未載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必備條款,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而不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建議用人單位以當地政府釋出的勞動合同為範本,再根據單位自身情況增加或修改勞動合同,以避免勞動合同因缺乏必備條款被認定為未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缺少必要條款等同於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嗎

標簽: 勞動合同  陳某  用工  必備  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