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運輸費”是“銷售費用”?還是“營業成本”?
營業費用是什麼
背景
最近學習了新收入準則。
這次新收入準則的修訂,在新“五步法”模型的核算下,改變了很多會計方面的計量問題。
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執行新的收入準則後,絕大部分情況下,“
運輸費用
”將透過“
營業成本
”來計量,而非“
銷售費用
”。
“五步法”模型下,需要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也就是說,企業承諾給客戶做幾件事!
那麼“運輸服務”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呢?
具體還需要看合同怎麼擬定;
01
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運輸費
舉例:合同中描述,企業需要將貨物運送至客戶處,且控制權在
企業出廠時
轉移給客戶。
這種情況下,相當於企業承諾了兩件事。
一、出廠日,完成了商品的“銷售”的承諾;
二、出廠後,在履約另外的“運輸”的承諾;
因為“運輸服務”構成單項履約義務。所以,“銷售商品”與“運輸服務”應該分別作為兩項履約義務。這兩個單項履約義務應該按照
單獨售價的比例
來分攤交易價格,分別確認收入!
那麼在這類情況下,就應該確認運輸服務的相關收入,
相關的“運輸費用”計入“合同履約成本”
。
最終確認運輸服務收入時,
將“合同履約成本”結轉至“營業成本”
。
02
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運輸費
舉例:合同中描述,企業需要將貨物運送至客戶處,且控制權在
客戶收到時
轉移給客戶。
這種情況下,相當於企業僅承諾了一件事,銷售貨物並把貨物送到客戶處;
此時,“銷售商品”和“運輸服務”當做一個
組合的產出,兩者高度關聯
。
所以,“運輸服務”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同“銷售商品”
合併構成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
。
那麼生產商品的
“成本”
歸集計入
“存貨”
,發生的“
運輸費用
”計入“
合同履約成本
”。
最終在完成銷售時,將“
存貨
”結轉至“
營業成本
”,將“
合同履約成本
”結轉至“
營業成本
”。
心得
在新收入準則下,
銷售商品有關的運輸費用
均計入
營業成本
;不論其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都是履約合同的一部分;
除非有些情況下,“運輸費”不屬於合同中所約定的承諾,即並不是為履約與客戶的合同而發生的運輸費用。這種情況下,相關的費用,依然可以計入
銷售費用
;
例如,自發的將A銷售點的貨物運輸至B銷售點的貨物;
由於此項調整,“
銷售費用——運輸費
”計入“
營業成本
”後,會降低企業的
毛利
;
另外,
合同的條款
也影響著會計的計量,所以大夥要學好
合同法
。
會計要反應經濟業務活動,意味著,我們要懂的更多,更廣;
明年就要全面執行新收入準則了,
不能被淘汰
!
有
考證需求
與
日常實務溝通
的小夥伴,歡迎與我交流!
看完記得隨手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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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記啦!
更好的排版!
【新收入準則】“運輸費”是“銷售費用”?還是“營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