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羅爾斯的《正義論》遭到推翻?
這個問題不高明,不知道題主了不瞭解正義論,就說什麼被推翻。自從正義論出版之後,政治哲學做的最多的事情就是圍繞正義論開始的大討論。諾奇克也沒敢說自己推翻正義論,題主對於正義論的極端看法是對羅爾斯的不尊重。
事實上現代大多數justice理論建立在Rawls的正義論上,譬如二原則。Rawls的正議論侷限在民族國家範圍而非global justice。 因此beitz和pogge提出了應當將Rawls的正義論提升到國際層面討論。
但是b與p的正義理論均是建立在R的理論上,某種程度算是沿襲了R的二原則,只是批判R將正義論侷限在domestic domain。
R在國際正義上提出的理論是萬民法,批判者稱其只是對國際法的reaffirm。
R正義論的主要批判者是Beitz和Pogge,可以看看beitz的justic theory n IR還有pogge的realizing Rawls。 (名字沒記錯的話)
兩者提出了對自然資源的再分配理論
其他支持者例如freeman認為批判者是對Rawls的TJ的誤讀。
理論性的東西網上有太多學術性論文。但簡單來說就是這樣。
實在太困了,改天再補充。
希望有點幫助。
12/17edit: 原來兩年前我還回答過這些問題我的天啊
羅爾斯的正義論的確受到了mill的強烈挑戰,mill的挑戰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羅爾斯把正義當成一個目標,忽略了正義不同維度之間的權衡關係。
mill認為正義有三個層面,rights deserts needs,也就是權利、付出得到的回報、需求;其中後兩部分是矛盾的。自由主義者崇尚[付出就應該有應得的回報],共產主義者相信[社會資源應該根據人的需求進行分配],就是正義後兩個部分衝突的表現。羅爾斯把兩個矛盾的目標模糊成一個的嘗試是失敗的。
mill的分類得到比較廣泛的認可,因為它很好地概括了liberal、liberaterian、rawlsian、communism四種政治觀基本立場的不同。
二,羅爾斯的無知之幕,要求每個人在不知道自己是誰的情況下進行分配政策的選擇,但是問題在於,
每個人不能真正地脫離自己的文化背景和價值觀進行選擇
。例如,一個偏好機會公平的人,和一個偏好結果公平的人,他們倆眼中的最佳分配政策,大概就是不同的。因此,如果要全民投票選擇分配政策,結果只能是
最流行的價值觀、影響力最大的文化/傳統說了算
,問題又回到了原點:即究竟哪種價值觀、哪種文化/傳統是正義的。
因此,mill認為,無知之幕並不具有可行性;它太過理想化,以至於什麼問題都沒有解決。
社群主義。桑德爾沒有善何來正義,沒有共同體一切免談。經驗非足夠經驗,結果源於推理。
推翻不敢說,批判倒是有
1。比如說,麥克爾•桑德爾(Michael Sandel)指出,當
羅爾斯試圖證明正義原則的普遍必然性時,他需要避免個人願望和利益的偶然性和特殊性,他需要藉助康德的先驗觀念來建構自己的學說
。
桑德爾說:“羅爾斯理論有兩個目標:既要避免現實慾望的偶然性,又要避免先驗因素的任意和含糊性,兩者是不可結合的,折中的觀點產生一系列矛盾。”
“
原初狀況"的理想模型缺乏經驗事實的證據,是為了滿足預定的正義原則而刻意設計出來的
;
"無知面紗"裡的"個人"帶有康德式"先驗自 我"的底蘊,實際上不能自主選擇,而只能認可那些已被先驗地安排好的權 利和義務。
他批判說:
原初狀況的秘密及其擁有說服力的關鍵不在於人們在那裡做了些什麼,而在於人們在那裡理解了什麼,重要的不是他們選擇了什麼,而是他們看到了什麼;
不是他們決定了什麼,而是他們發現了什麼。
在原初狀況中產生的根本不是社會契約,而是個人的自我意識的互動主體性。
就是說,正義原則是從個人主體的自我意識中推演出來的,推演的有效性被任意規定的先驗條件所保證,因而,
羅爾斯陷入他想避免的先驗論的窠臼。
桑德爾在指出正義原則自身不能證明的先決條件之後,又指出它所預設的兩個自由主義前提:
一是社會正義高於社會利益,
二是個體的多元性高於社會的一元性。
關於第一點,桑德爾說,
正義不一定總能促進和改善社會道德,在一定的環境中,正義可能不是美德而是邪惡。
比如,一味堅持正義優先的權利訴求,可能會用報復代替和解,
用公平交易代替和睦相處。
關於第二點,桑德爾說,個人主義的利益觀把社會當作實現多元利益的交易場所,其侷限性在於忽視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削弱個人對社會整體認同的程式。
與多元個人利益相反的是功利主義的社會整體觀。羅爾斯正確地指出
功利主義過分強調社會整體利益而忽視社會成員利益的多樣性
,
但卻走向另一個極端。
桑德爾總結說:”如果說功利主義沒有重視我們的差別性,那麼
正義即公平的觀點則未能重視我們的公共性
。“
2。諾奇克也對羅爾斯進行了批判,他區分了兩種正義觀的原則:
第一種是分配主義與再分配主義,它稱之為
模式化理論,這種理論根據的是歷史原則,分配正義的權利理論是歷史的,分配是否正義依賴於他如何演變。運用政府權利對個人財產在分配以達到限制貧富差別的目的。
比如說羅爾斯雖然不同意功利主義最大幸福的模式,但以分配關係中處於劣勢的人為中心建立了另一種再分配模式。
諾齊克對於這種模式進行批判,他認為,
不管按照什麼樣的模式對財產進行分配,其結果都會在歷史過程中發生變化,對財產的再分配,實際上是不斷侵犯個人權利的不正義,為了達到某種結果,而對個人資格進行限制是不正義的
。
於是,他提出了第二種原則:及時原則,也就是財產權的資格理論,
認為一種分配的正義取決於事物現在是如何分配的
,他澄清了正義分配的兩種意義:
(1)自然賦予人們不同的能力,最初財產權的合法性是由生產能力的發揮來定義的,貢獻更大生產能力的人有資格獲得更多的財富;
(2)只要最初財產是合法的(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得到的),那麼轉讓與繼承只要是有理解力和責任感的人的公開和自願的行為,那讓渡獲得的財產就是合法的。
總之,諾齊克為了社會與經濟不平等辯護的理由是:
經濟的不平等是不平等地行駛個人權利(這與人的生產能力有關),是必然的產物,消除或限制經濟不平等必然侵犯個人權利,侵犯個人權利的制度都是不正義的
。
諾奇克批評羅爾斯的差別原則,差別原則是羅爾斯主張政府重新分配財產的理論依據。
3。麥金太爾則在社群主義的立場上批判羅爾斯諾齊克,他認為,
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基礎是個人主義的規範倫理學(
麥金太爾把亞里士多德-托馬斯主義傳統之後的近現代倫理學的基本特徵概括為規範倫理學,
企圖為社會制定一套倫理規則。
規範倫理學的差錯在於
用非歷史的思想設想並論證抽象的普遍適用的規則,而沒有看到他們是在特定的歷史境況、在一定的文化傳統中提出和解決問題的
,以偏概全的規範必然相互矛盾和衝突,產生無休止的攻擊和爭論,輪理學越來越脫離社會成員的道德實踐)。
羅爾斯與諾齊克雖然各持己見,但兩人的共同之處都是“個人第一, 社會第二”
。
在個人主義的社會,不同人的利益要求必然相互衝突,不可能產生出公正分配的共識。
為了針破規範倫理學的弊病,麥金太爾
要求追隨亞里士多德的“德性倫理”傳統。
他認為,亞里士多德的兩個主張值得注意:
@1、德性不僅在個人生活中,而且在城邦生活中才有它的位置;
@2、個人只有作為政治動物才是真正可理解的”。
德性不是倫理規範,而是具體的生活習慣,個人行為的德性被文化傳統所規定
,在具體的社會環境所養育,貫穿於一個人的生活全過程。
亞里士多德把“正義”視為社會應該給予一個人的待遇,賞罰分明是正義的範例。在追隨德性的社會,個人對“公共利益”已有共識,對一個人應該得到什麼待遇,也不難達成共識。
麥金太爾指出,
當代各種正義理論只在自由主義的框架內討論問題
,“我們寄居於一種文化之中,在該文化中,一直無法達到對正義和實踐理性本性的一致合理正當的結論。但這
不意味著道德相對主義是唯一可能的選擇
,也不意味著麥金太爾認為“德性倫理”是唯一合理的選擇。
他的意圖是
在自由主義控制的思想文化中開闢出圍繞亞里士多德-托馬斯主義傳統的空間
,麥金太爾不是自由主義的政治反對派,他的批判主要是文化批判,
在漫長和多元的西方文化傳統中揭示自由主義的狹隘和短視
。
他說,
自由主義的優點是對寬容的價值和言論的肯定,但是更應該看到自由主義的缺點為
:
拒絕承認其負面和片面的特徵。
自由主義
的規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我們的政治活動,但
沒有為我們樹立一個追求的目標,也沒有賦予政治活動以理想和見識,它從不告訴人們應該做些什麼
。
因此,
沒有一個社會機構和社會活動僅僅或主要是靠自由主義喚起的,當"自由”的大學或'’自由”的國家等機構聲稱自己是被自由主義所喚起的,那總是一種欺騙。
麥金太爾的批判把人帶回到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關於“消極自由” 與“積極自由”的區分,
自由主義者以擺脫奴役的消極自由為己任,而把促進社會共同目標的積極自由視為導致新奴役的畏途;
而
社群主義者要喚起共同體成員積極參與文化傳統、共同利益和生活目標的積極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