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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和其他企業聯營分得的利潤是按照經營所得交個稅嗎

作者:由 會計小白考初級 發表于 農業時間:2022-09-02

問:我單位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企業聯營分得的利潤,也是納入經營所得繳納個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前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餘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個體工商戶與企業聯營而分得的利潤,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個體工商戶與其他企業聯營分得的利潤,不計入計算經營所得的收入總額中,而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