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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行為沒有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則不構罪還是詐騙罪未遂?

作者:由 03633 發表于 農業時間:2020-02-03

注意詐騙未遂罪包括: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對方未產生錯誤認識 有很多案例被刑事立案

我國刑法總則對犯罪未遂的表述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可以看出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徵:行為人已著手實施犯罪、犯罪未得逞、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理論還強調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因為“行為人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用以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標誌。

二、一般詐騙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詐騙(既遂)的基本構造為:欺騙行為——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這五個要素具有原因與結果的關聯,並且存在固定的先後順序。

一般詐騙罪是以行為人著手實施欺騙行為,作為區分詐騙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標誌;又以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作為區分詐騙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標誌。我們可以透過一個時間軸直觀地展示一般詐騙行為的預備、未遂與既遂的界限——

綜上,具體到詐騙罪,我們可以將詐騙未遂的認定標準總結為——行為人已著手實施欺騙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際取得財產。

標簽: 行為人  未遂  犯罪  詐騙  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