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駕而被抓,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如下: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如果你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會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當然這是輕罪,最高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
酒後莫開車,開車不喝酒!
認罪認罰
如起訴到法院,根據情節一般判拘役一至六個月。
1、全力配合;
2、託人找關係;
3、等待判決;
4、認罪認罰;
5、不要心存僥倖,取保和緩刑期間老老實實的。
1、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駕案件,一旦判決,不僅對自己,甚至子女都影響重大,對律師的專業能力要求較高,必須委託責任心強、辦案經驗豐富、專業水平高的律師,從而應對各種案件突發情況都能遊刃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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