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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風險?

作者:由 律曰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21-01-07

一、起訴不符合條件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起訴。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案件將會被移送到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審理。

二、訴訟請求不適當

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審理。

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訴訟請求範圍;無根據的訴訟請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援外,當事人還要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三、逾期改變訴訟請求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超過人民法院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審理。

四、超過訴訟時效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一般為三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後,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如果原告沒有對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證明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等法定事由),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

五、授權不明

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事項的,應在授權委託書中特別註明。沒有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具體記明特別授權事項的,訴訟代理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

當事人起訴或者上訴,不按時預交訴訟費用,或者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未獲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將會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

當事人提出反訴,不按規定預交相應的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將不會審理。

七、申請財產保全不符合規定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按規定交納保全費用而沒有交納的,人民法院不會對申請保全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應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將要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到的損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

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外,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應提供證據證明。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裁判後果。

九、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當在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超過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但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新的證據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證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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