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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債務公證及婚姻債務糾紛

作者:由 金臺律所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22-07-20

在男女雙方結婚之後是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這些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是需要進行分割承擔的,但是在實際中卻不是那麼容易的,因此公證是一種方式。那麼婚前財產債務需要公證嗎?如何處理婚前的債務糾紛?在此篇中金臺律所律師就相關問題來為大家進行解讀。

婚前財產債務公證及婚姻債務糾紛

婚前財產債務需要公證嗎

公證是國家司法行為,即透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所以,公證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婚前財產約定透過公證更為可靠。但是不公證,只要合法簽署的也是有效的。因此夫妻的婚前財產不是必須進行公證,但是婚前財產約定經過公證更為可靠。

關於如何做婚前財產公證,當事人要準備如下幾種材料。對於這一點金臺律所律師表示,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例如房產權,如果是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關於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金臺律所律師表示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對於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以及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當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相關部門會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對此金臺律所律師需要強調的是,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正接待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如何處理婚前債務糾紛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對於這一點金臺律所律師需要強調的是,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那麼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型別,對於這一點金臺律所律師需要表示的是,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或是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絡,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婚內出軌債務如何承擔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或是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對於這一點金臺律所律師需要強調的是,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夫妻之間享有家事代理權,在家事代理範圍內一方對外舉債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負債。但在審判實踐中,更常見的是夫妻一方因侵權而產生的債務,如打傷或撞傷別人需進行賠償、侵犯他人名譽權進行賠償等情況。由於涉案夫妻大多沒有分別管理財產,而且事發突然,債權人無法事先約定債務性質,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往往存在爭議。

以上就是“婚前財產債務公證及婚姻債務糾紛”的有關解讀,婚前不知情債務得要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根據事後認定來決定是否要承擔該不知情債務,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此金臺律所律師認為,婚前債務是需要進行公證的,畢竟現在離婚率那麼高,如果夫妻離婚的話雙方當事人是需要就債務問題一起承擔的。

標簽: 婚前  債務  夫妻  公證  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