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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政府沒做到這幾點,就是強拆!京康劉雲律師告贏街道辦!

作者:由 學法衛士11 發表于 農業時間:2022-12-19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不管是城市還是鄉村,大大小小的樓房、建築隨處可見。但是,這麼多高大的建築,全都是合法的嗎?如果涉及違法設施,例如說常見的一些工程設施,是需要拆除的,但是在拆除的過程中,有些人肯定是不願意拆除的,所以就需要政府機關強制拆除。那麼這些強制拆除的程式是什麼呢?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特聘教授史西寧主任律師

來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介紹本案例來自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劉雲律師辦理的一起違法強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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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先生家住西安市未央區某村,2003年到2004年期間,村委會為響應當地的招商引資政策,與村民簽訂了建房合同,並在村內建設了房屋。2020年9月18日,街道辦檢查時發現賈先生家房屋涉及違建,遂作出《告知書》貼於門口,在《告知書》中寫明要求賈先生3日內搬離房屋,2020年9月27日,賈先生房子被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賈先生心想自己房子住了10幾年了,怎麼突然就成違建了呢?於是找到了京康律師事務所劉雲律師,透過諮詢我們的劉律師,賈先生知道了此《告知書》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便開啟了維權之路。

律師觀點

劉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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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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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法院判決

本案中,街道辦事處在《告知書》作出後,未告知賈先生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更未聽取原告的陳述和申辯意見,亦未針對賈先生的涉案房屋向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強制決定,就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是違法的。

一旦政府沒做到這幾點,就是強拆!京康劉雲律師告贏街道辦!

經過起訴,法院最終支援了賈先生的訴訟請求,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賈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域性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並做出正確的判斷。而對於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標簽: 拆除  律師  行政  強制  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