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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允許少於3家供應商參與競爭?

作者:由 比比網 發表于 旅遊時間:2023-01-19

政府採購有六種採購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標。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透過釋出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採購活動。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透過釋出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

如此說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五種採購方式都要求開始參與競爭的供應商要不少於3家。

那麼,除了單一來源採購以外,是不是政府採購中所有情況都需要開始參與的供應商不少於3家呢?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專案,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專案,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檔案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檔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

也就是說,對於競爭性談判,如果專案開始就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參與競爭的供應商要不少於3家;如果是公開招標失敗,此時只有兩家供應商參與投標,經財政部門批准後是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的。

由於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之一就是“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這是參與供應商少於3家時可以轉競爭性談判的根本原因。

當然,前提是招標檔案中沒有不合理的條款。如果是因為招標檔案中有歧視性條款或者其他問題導致只有兩家供應商來投標,是不允許只有兩家供應商進行談判的。

標簽: 採購  競爭性  供應商  招標  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