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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業局關於風景名勝區內建設專案選址方案市級稽核(核准)事項辦理許可權的答覆意見

作者:由 務林人 發表于 旅遊時間:2021-04-11

福建省林業局關於風景名勝區內建設專案選址方案市級稽核(核准)事項辦理許可權的答覆意見

閩林文〔2021〕22號

福州市林業局:

你局《關於風景名勝區內建設專案選址方案市級稽核(核准)事項辦理許可權的請示》(榕林綜〔2021〕8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答覆如下:

我局《關於印發林業系統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清單和便民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閩林文〔2020〕132號)在目錄清單第四十九(二)“風景名勝區內建設專案選址方案市級稽核(核准)”備註中寫明,“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的林業主管部門、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福建省風景名勝區條例》或者職責分工實施,林業主管部門在機構改革、職能調整中未承接本職能的不需認領”。該備註主要基於以下情況。

一、在機構改革前,風景名勝區省級主管部門為住建廳,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主管部門為住建局(市政公用局、園林局等,下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為城鄉規劃局。《福建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五條第1款規定,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專案選址方案,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准;第2款規定,風景名勝區內其他建設專案選址方案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准。即其他建設專案選址方案核准許可權在設區市城鄉規劃局,不在住建局。

二、在機構改革後,省級將住建廳風景名勝區管理職能和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專案選址方案核准職權劃入我局;設區市住建局風景名勝區管理職能大多劃入林業局,城鄉規劃職能併入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或自然資源局等),城鄉規劃局合併後是否將其風景名勝區內其他建設專案選址方案的核準許可權劃入林業局,按各地機構改革“三定”方案執行。

福建省林業局

2021年3月30日

福建省林業局關於風景名勝區內建設專案選址方案市級稽核(核准)事項辦理許可權的答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