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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TA無罪你覺得不可思議?來看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收收收)

作者:由 行仁律師 發表于 旅遊時間:2021-04-07

一、為什麼TA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因果關係問題在刑法理論界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簡單的因果關係鏈中,危害行為直接導致危害結果,很容易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在實踐中,單一因果關係的情況是很少見的,往往會有某些因素介入,導致問題變得複雜。介入因素有可能打斷原有的因果關係的發展規律,割斷先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絡。那麼此時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如何確定?

下面就結合典型案例來進行分析。

為什麼TA無罪你覺得不可思議?來看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收收收)

據《人民法院報》,2016年7月20日,被害人鄧某和朋友陳某飲酒後搭乘原審被告人李某駕駛的計程車,前往目的地。

到達後目的地後,鄧、陳二人因質疑車資過高拒絕支付且下車,李某下車阻攔並打110報警,後鄧、陳二人要求到指定地點,李某則稱不要錢將二人送回始發地。

在上車行駛途中,鄧某多次要求停車但李某拒不停車,隨後鄧某自行跳車導致重傷二級,李某駕車離開。次日,李某接到交警部門通知後自行到案接受處理。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無罪。

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主觀上不具有過失,客觀上沒有實施直接致被害人受傷的行為,其駕車行為與鄧某的損傷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李某無罪。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為人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也就是一種聯絡。有行為卻不一定導致後果,此時二者之間就不存在因果關係,有後果的產生卻不是所評價的行為導致的,此時二者之間也不存在因果關係。

被告人李某的行為與被害人的重傷結果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鄧某因車資引發爭吵,在鄧某不支付正常車資的情況下,李某說了“送你回始發地不要錢”的話並繼續開車,該言行不足以產生對車內的鄧某造成身體的實際傷害,也未將其身體與生命置於危險狀態,且車內還有鄧某的朋友陳某同行,鄧某並非處於弱勢地位。

實際上是被害人鄧某自己的跳車行為將自己處於危險狀態,即使鄧某處於醉酒狀態,其認識和判斷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仍可以預見強行跳車可能會造成受傷甚至死亡的後果。被告人的言行並未對鄧某產生精神上的強制,被害人可以自由選擇跳車或者不跳車,故被告人李某的行為與被害人的重傷結果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鄧某基於自由意思選擇跳車並導致了重傷的結果,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三、“沒有因果關係,就沒有刑事責任。”這句話正確嗎?

因果行為不一定導致刑事責任的承擔,但承擔刑事責任必定有因果關係。法律責任的承擔是有免責事由的,如行為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正當防衛,不可抗力。有時行為人的主觀意志也可能成為免責事由。

通常犯罪都要求具有危害結果,危害結果分為實害結果和危險結果,有些行為看似沒有侵害,實則對法益造成了現實危險狀態,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例如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

為什麼TA無罪你覺得不可思議?來看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收收收)

四、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幾種情形

1、年齡因素

不滿十二週歲的不用對任何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俗稱的八大罪承擔刑事責任。

2、精神因素

在實施犯罪時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訴訟時效

超過追訴時效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這裡需要明確的是,如果犯罪行為已被發現,但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立案後犯罪分子潛逃的,不存在追訴時效的問題。

4、

法律規定必須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人告訴,或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5、正當防衛

屬於正當防衛的,不負刑事責任。

6、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