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沒判,但判決書也沒有下來,已經過去半年多了,可以進行第二次起訴嗎?
作者:由 小金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20-04-07
你好,你的案子判決書還沒有出來就表示案件沒有完結。建議你還是詢問你的承辦法官吧,不然也不好進行第二次起訴。
不可以。離婚案件,如果第一次判決不允許離婚的話,要等六個月之後才可以起訴。
找法官要判決書啊。
您好,這種情況還是要先聯絡第一次訴的承辦法官,看看是法官還沒出判決還是原告撤訴了,如果是還沒出判決的話您可以聯絡法官儘快出判決,如果您不是原告,對方撤訴了的話,您不必等到六個月,可以直接起訴。六個月的禁訴期是針對第一次起訴的原告來說的,被告提起離婚訴訟的訴權不受這六個月時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 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 普通案例227篇 )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不可以。
除非是調解和好的離婚,可以不出調解書;如果是判決的話,肯定會有判決書的。
婚姻法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不得以同樣的事實與理由在判決生效後的六個月內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