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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中的陷阱條款——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

作者:由 刁興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19-12-10

文/刁興律師 和合家事律師團隊

案例:因B男出軌、家暴,A女堅決離婚。在磋商期間,B男要求在離婚協議中加入“除上述財產外,其他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條款,否則就不離婚。A女為了儘快離婚,只好同意。離婚後,A女得知:B男名下原有鉅額財產,現與出軌物件雙宿雙飛。A女憤懣不平,遂起訴維權。

除上述財產外,其他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是離婚協議中常見兜底條款。畢竟離婚寶寶心裡苦,財產那麼雜,哪有心思一一理得清。索性來個兜底條款,避免糾紛,只求早日脫身。

這個兜底條款也叫暗殺條款或慢性毒藥條款。離婚後,你可能會發現,原來他/她名下還有很多財產;當然,更多可能的是,你永遠發現不了。畢竟共同生活時,你都不知道!離婚後,又怎麼發現的了。

即使被你發現了,你走向維權之路時,才會真正感受到它的殺傷力。很多專業人士都會告訴你,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容易,但勝訴很難,因為:

(一)該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除非證明當時存有欺詐、脅迫或隱藏情形,該條款很難被推翻;

(二)該條款的含義是你確認了對方名下的財產歸對方所有;

(三)對方名下的財產可以是你知道的,也可以是你不知道的。

總之,該條款的法律效果:它可以讓一方利用雙方協商一致的漏洞,來達到私吞大部分共有財產的目的。

義憤填膺的你可能會迅速理出如下破局思路:

(一)他當時欺騙了我,明確告訴我沒有其他財產了,或者是其他財產根本沒有財產價值;

(二)我完全沒想到他還有那麼多資產,這不公平;

(三)離婚時,他從來沒提過他名下有那麼資產,我也根本就沒想到;

(四)他脅迫我籤的,不籤就不同意離婚;

(五)他騙我離婚不離家,我們是假離婚。

是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確是提供了相應法律依據,但請記住,關鍵詞是在於欺詐、脅迫、隱藏和訴訟時效。

如果是發現對方是屬於隱藏財產的,自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可以提起訴訟。

如果對方的確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一定要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起訴。

除了注重訴訟時效外,你還需要就對方存在上述行為進行舉證。若屬於隱藏行為的,您需要舉證證明對方有隱瞞故意和行為、您因為對方的隱瞞行為而遭受損失。請記住,這裡你需要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情形、有著完整的證據鏈條。比較常見的證據有:

(一)離婚過程中的溝通記錄;(二)證人證言;(三)其他具體相關資料等。

若您的證據無法進行有效舉證或舉證不能的,極有可能白忙活。此處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他脅迫我不籤就不同意離婚,這種理由很難得到支援。

上述所有的推論都是建立在這個陷阱條款只是極其簡單的基礎上,然而,暗殺條款的內容可以是很豐富的,在此簡單列舉如下:

(一)濃縮版:即除上述財產外,其他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二)限量版:即除上述財產外,其他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僅限於銀行存款、私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三)不限量版:即除上述財產外,其他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存款、房產、汽車、公司股權……)歸各自所有。

當你的兜底條款是第二種、第三種時,若主張對方隱藏財產的,你還要做出特別解釋,看到了括號裡列舉的財產提示,為何你依舊認為對方在隱瞞?若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結局很有可能會讓你失望。

所謂邪不壓正,那麼有哪些好的招數來擺脫這一困局呢?

擬定離婚協議時:

(一)附錄夫妻共同財產表格,明確列舉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二)兜底條款明確限定財產範疇,如限定為私人物品、婚前個人財產、專屬贈與或專屬繼承的財產;

(三)外加隱藏維權條款,如除已列明及兜底條款以外的財產,均為隱藏財產,另一方自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均有權訴請分割;

(四)離婚協議溝通儘量用可保留痕跡的方式進行,便於留存證據,如微信溝通、錄音等。

離婚後:

(一)蒐集證據;

(二)嘗試協商解決或軟磨硬泡;

(三)迅速起訴維權。

刁興,家事律師,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秘書長。

標簽: 財產  離婚  條款  名下  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