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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離婚案件中,涉及第三人的財產,應該怎麼處理?杭州離婚律師談離婚財產分割

作者:由 婚姻律師李曉娟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22-01-08

杭州離婚律師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遇到分割財產涉及其他人財產的情況,這會使在離婚案件處理時更復雜。那麼,法院對這種情況會怎麼處理呢?

對於離婚訴訟中,涉及的案外人有爭議的財產,法院會不會合並處理?

對於這種案件,社會上有兩種觀點。李曉娟律師贊同第二個觀點,法院一般採納的也是第二種。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一併處理,追加案外人為第三人,在查清事實的基礎 上,對案外人的財產需要並處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宜一併處理, 被告與原告父親之間屬返還原物關係,原被告之間屬婚姻關係,二者性質不同,且當事人也不一樣。

杭州離婚律師用一個案例來說明一下這個問題。

小紅與小明於2013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登記結婚。因為雙方性格差異太大,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小紅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小明也同意離婚。但主張要求分割小紅父親名下的一輛車。

小明於2018年11月,與妻子小紅共同購買了一輛北京現代的小轎車,但是因為二人均沒有搖到號,該車子便登記在小紅父親名下,但是該車實際上一直由他們二人共同使用。

庭審中,經過調查發現,訴爭車輛是登記在小紅父親名下,且貸款沒有還完。後小明變更訴求,要求小紅父親返還原被告支付的購車款10萬元。

庭審時,原告稱,該車子是其父親購買的,購車款也是其父親出的,貸款還是其父親償還的,所以不存在返還購車款。法院該如何處理小明的訴求呢?

在該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了涉及第三人的財產問題,應建議被告另案起訴,將該離婚案件中止審理,待另案之訴的訴訟審理終結後,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這兩個案件不宜一併處理。

本案中,被告與原告之父之間屬返還原物關係,而原被告之間屬婚姻關係,二者性質不同,且當事人亦不一樣,不適合在一個案件中合併審理。

該離婚案件後經過法官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原告補償被告3萬元,被告放棄對原告父親關於購車款的追償,該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

透過這個案件,離婚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財產時,法院一般會建議另案起訴,而不會在離婚案件中一併處理,但是如果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可以根據雙方的意見寫進調解書中。

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其他人財產,您可以聯絡李曉娟律師,杭州離婚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標簽: 離婚  案件  一併處理  小紅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