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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非法持有海洛因30克律師成功辯護辯護判兩年

作者:由 肖小勇律師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22-06-11

武漢非法持有海洛因30克律師成功辯護辯護判兩年

武漢非法持有海洛因30克律師成功辯護辯護判兩年

武漢非法持有海洛因30克律師成功辯護辯護判兩年

案件簡介:犯罪嫌疑人陳XX本人吸毒,他是因攜帶毒品海洛因30餘克被公安機關抓獲的。委託人朱某在談話中要求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陳XX爭取較輕的刑事處罰。

接下來律師立即向公安機關辦理該案的偵查人員處遞交了辯護手續,並對該案的簡單情況進行了瞭解,情況與犯罪嫌疑人陳XX丈夫所說的基本一致。

隨後,該案在移送檢察機關後,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訴到法院。辦案律師立即前往法院辦案法官處遞交了辯護手續,領取了犯罪嫌疑人陳XX的起訴書,並查閱影印了有關的案卷。

該案的起訴書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XX在XXX車站,因形跡可疑而被火車站公安民警盤查時,從其隨身攜帶的白色手提袋內查獲用黑色塑膠袋包裝的毒品可疑物兩包,又在其揹包內查獲用紅色塑膠袋包裝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經稱量,三包毒品可疑物分別淨重0。1克、19。9克和10克,經鑑定,從中均檢出海洛因、咖啡因。……。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XX明知是毒品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在有關的案卷材料中和與被告人陳XX的會見中,被告人陳XX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辦案律師依據以上情況和有關的法律規定,決定在具體的案件辯護中做犯罪情節較輕並爭取較輕刑事處罰的辯護。

在法院對犯罪嫌疑人陳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開庭審理時,辦案律師又發表了對本案被告陳XX的辯護意見:

一、本案被告人陳XX在本案中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陳XX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有真實的悔罪行為。

三、被告人陳XX持有毒品的行為是因為受毒品的控制,為了吸食和戒毒的方便,貪圖便宜,所以過量購買持有而觸犯刑法,因此社會危害性較小。

四、本案被告人陳XX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觀惡意相對較輕。

綜上所述,由於本案被告人陳XX在本案中系初犯;其本人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有真實的悔罪行為;其持有毒品的行為是因為受毒癮控制,為了吸食方便,貪圖便宜和戒毒方便,所以過量購買持有而觸犯刑法,其所買的毒品並未擴散到社會上,因此社會危害性較小。其本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觀惡意相對較輕。因此,建議法庭量刑時能夠從教育挽救的角度出發,從輕減輕處罰量刑。

法庭辯論後主審法官宣佈休庭,合議後公開開庭宣判,判決認定本案本案被告陳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

評析: 該案是一起律師對本案被告陳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辯護成功的案例。該案辦案律師在辦理此案中的辯護成功的原因是:

該案辦案律師在本案中緊緊抓住本案被告陳XX在本案中系初犯;其本人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有真實的悔罪行為;其持有毒品的行為是因為受毒癮控制,為了吸食方便,貪圖便宜和戒毒方便,所以過量購買持有而觸犯刑法,其所買的毒品並未擴散到社會上,因此社會危害性較小。其本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觀惡意相對較輕的角度出發,從輕量刑的辯護意見的角度出發,發表辯護意見。使本案被告陳XX獲得法院公平的判決,較好的保護了被告陳XX的合法訴訟權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標簽: xx  毒品  本案  辯護  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