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繼承的遺產如何保全?
作者:由 落寞的女巫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22-02-14
由你姑姑的監護人代管
謝邀。
首先,需要確定姑姑的監護人。具體做法,向法院或者向當地的居委會申請確定姑姑的監護人。(隱含程式:需要對姑姑的精神情況進行鑑定)
接著,姑姑的民事行為活動就可以由這個監護人來處理,當然必須要是有利於姑姑的權益,不能損害姑姑的利益,大白話就是監護人只能做對姑姑好的事情,做對姑姑不好的事情也要承擔責任。
最後,姑姑分來的遺產也可以由這個監護人進行管理處分。也就包含了題主說的保全、避免被人侵佔的問題。
爸爸奶奶去世之後,誰是姑姑的監護人,誰就有權管理姑姑繼承的財產!
《民法典》與該題有關的法條,請您參考!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
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
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建議透過法院特別程式確定你姑姑為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制定監護人,監護人基於監護代理行使被監護人的財產保護。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