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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冷籍概念的由來原因?

作者:由 花燃山色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22-04-22

清朝冷籍概念的由來原因?花燃山色2022-04-22 18:43:59

查資料時看到張謇因為“冷籍”所以無法參加科舉最終冒用另一家身份考中。很好奇冷籍是因為什麼緣由設立的?對統治集團有什麼好處?是因為限制考科舉人數而確保小農經濟的基礎麼?謝謝~

11。30修改:所以冒籍才是被官司的理由哈,百度的資料使我將之混為一談非常抱歉w望小夥伴們注意

清朝冷籍概念的由來原因?2014-11-24 17:51:53

私以為“冷籍”是一種不成文規矩。

廣西泗城府凌雲縣志裡記載了光緒庚寅年(1890)年間的一段碑文如下:

凌雲禁革考試陋規碑

泗城府正堂署凌雲縣事□□□□□□

凌雲縣革除陋規,而維□風事,光緒庚寅之春,餘獲府篆,時值歲科府試。循例開考,□□□□,截長補短,五百里而投卷童生者,僅百十餘人,訪諸紳□答雲,縣屬考試,□□□□,每童歲科兩考,需費太重,寒素之家,多畏考試用度過大,不敢送子弟讀書,□□不振。嗣據□□□等呈。□□□所定章程,永碑示以垂久遠。因逐條核定,並將當日章程所未議及者,加□□周密,倘此後蔚起人文,多士濟濟,則斯舉也,不無小補云爾。

□□□縣歲考七百文、科考七百文。府歲科考亦照縣,□□院試歲考一千四百文、□□□□。

□□縣歲試,頭場投卷錢四百文,初復貳百文,二覆貳百文,末覆四百文,府試如之。至院試歲考投卷八百文,科亦照歲。

□□□蓋印,縣歲試三百五十文,科試三百五十文,府歲科蓋印亦照縣。至院試□百文,科亦如之。

□□各事,仍然照正場,不得加倍,倘有廩保、禮房籍補考需索者,許隨時稟究。

□□所坐之桌,每人三十文,以謝備桌之辛。

凌雲縣陋規,童生考試,有暖籍、冷籍之分。竟至有□父兄,初次送子弟讀書,多以冷籍□□廩保勒索,殊屬不成事理,今後永行禁止,如有以冷籍勒索者,許稟究

□□□,例禁捐考。邊地情形不同,或實有其父確是巨匪,亦可阻其子弟考試,若其父已故,即準其一律考試,以開蓋愆之路也。

泗城陋習,凡系構訟及與人有隙,即藉端阻考,此弊並多屬於生監。考試大事,何得如此妄為焉,以後或經查出,或經告發,均照誣告例懲辦。

光緒十六年三月□日立

除了冷籍之外,還提到“暖籍”這個概念,但答主才疏學淺,沒有在其他地方看見過這個用法。。。但很顯然冷籍是一種“陋規”而非成文法。

關於科考資格和冒籍問題,清代在戶律大略有如下規定:

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之人未入丁冊者,準照例贖身為民;其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之人,既準作為印契。。。。此等旗民放出家奴,只許耕作營生,不許考試出仕,

其放出入籍三代後所生之子孫,準其與平民一例應試出仕

,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其雖經放出未經呈報者應自報官,存案之日起限。

軍流人犯之子孫係本籍所生[按本籍所生之子],隨往配所者,該地方官查明年歲,填註文批,遞交配所,驗明立案。儻在籍並無親子或有繼嗣[按本籍嗣子],準將繼子隨配。若到配後復生有親子[按到配生之子],即將其所繼之子查明原籍,確有親屬可倚勒令歸宗,如並無親屬始準與到配後所生之子一體入於軍籍。至本犯原籍子嗣數人不願俱赴配所,分別去留。

已留本籍者不得復於配所入籍應試,已隨配所入籍者不準復回原籍考試。其軍流隨配入籍之子孫統俟十年限滿後,由配所督撫將入籍緣由報部查核。如有捏混及跨考兩籍者,本犯及子孫按律治罪府州縣交部議處。

安徽省徽州國池州三府民間世僕,如現在主家服役者,

應俟放出三代後所生子孫方準報捐考試

。若早經放出,並非現在服役豢養及現不與奴僕為婚者,雖曾葬田主之山佃田主之田堩,一體開豁為良,

已歷三代者即準其報捐考試

先經習教人犯,除自行呈首免罪,及坐功運氣茹素諷經尚非實犯邪教外,其實因習教犯案,罪在徒流以上者,查明其子孫實未入教,

即以本犯之子為始,三輩後所生之子孫始準考試報捐

。其應行入考報捐之人,先行呈明地方官,取具鄰族甘結,詳報督撫諮部查核,儻有矇混應考報捐者,以違制論。至習教復又從逆各犯子孫,永遠不準考試報捐。

順天府考試審音之時,究出冒籍情弊,將本生及廩保俱照變亂版籍,律杖八十,廩保仍革去衣頂。知縣教官如審音不實,濫行申送,俱照徇庇例交部議處,受財者計贓從重論。

另外冒籍科考也非清末之事,早在康熙年間,閩浙總督陳璸在四川學政任上就曾頒行告示:

清朝冷籍概念的由來原因?

雍正年間順天府冒籍屢禁不絕,當時的學政楊超描述道:

直隸各屬童生田裡、廬墓俱有定處,可以按籍而稽,冒籍易於清查,惟順天府屬之大興、宛平二縣地居京師,五方雜處,住居則遷移無定,族戚亦恍惚難憑。又有一種不肖廩生,貪圖蠅利,將外省無籍之人假認弟侄姻親,包攬入籍。兩縣知縣朦朧審音,順天府丞含糊送考,歷來學臣因府縣已經錄送,遂因循收考取進,所以順天府學從來為冒籍之藪。

在清代居住並置有田產墳地20年是劃分“學籍”的分野,有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就是,很多廣東福建考生會跑到臺灣去參加科舉,乾隆年間的閩浙總督德沛有如此奏本:

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紀錄二次鎮國將軍駐札福州府宗室臣德沛謹題為請旨事:據署福建布政司喬學尹呈詳:奉閩浙總督德部院牌,乾隆五年四月十二日準禮部諮開,儀制司案呈,禮科抄出本部議覆巡視臺灣御史楊二酉條奏粵人在臺考試一疏等因,於乾隆五年二月二十九日題,三月初一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題,行文該督,遵奉旨內事理施行可也。計黏單一紙,內開:該臣等議得巡視臺灣御史楊二酉奏稱:雍正五年,前任督臣高其倬題請清釐臺灣學政疏內,請嗣後查其見居臺地有田產家室入籍已定之人方準收考等因,經禮部覆準在案。其時在臺民人,因原疏內並未宣告閩、粵一體字樣,遂以粵人為客民,始終攻揭,至今未得與考,誠屬缺典。臣懇皇上敕諭督撫,令該府縣詳查粵民見居臺地有田產家室編入戶口冊籍者,準其另編字號,即附各該縣府應考,送學臣匯試取進數名,附入臺灣府學管轄。其取進名數,應俟詳查考試之人,酌定再行請旨。並臺灣府學廩增額數,或照內地府學之例廩增各加二十名,或照州學之例各加十名,統俟聖裁。再臺籍生員鄉試,向編臺字號,額中二名。今粵人既入臺籍,應否一體編入臺字號,或另編字號,作何取中之處,伏祈敕部議覆等因,具奏前來。查學政全書內開:凡入籍二十年以上,墳墓、田宅確有印冊可據者,方準考試等語。又雍正五年八月內,經臣部議覆福建總督高其倬疏稱:

向因臺地新闢,讀書者少,多系各處之人冒籍應試。今臺地昇平日久,文風漸盛,應如所請,嗣後歲、科二試,飭令該地方官查明見住臺地之人、有田有屋、入籍既定者,取具裡鄰結狀,方準送考等因各在案。是居住臺地之人,必有田有屋入籍合例者方準收考,其冒籍童生,仍不許溷行考試。今該御史奏稱臺郡之人,以粵人為客民,始終攻揭,懇請另編字號取進,並府學加添廩增額數,及鄉試作何取中等語。查更定籍貫,以及編號、加額、入學、取中等事,俱關考試大典,理宜詳慎。

今粵民入籍臺郡,應先將見在居住臺郡例合考試者確查人數多寡,並與該處士子是否彼此相安,不致將來有滋事之處,逐一查核,據實題明,始可將應否另編字號及廩增鄉試如何酌定之處,分晰定議,未便於未經查明之先,遽為議覆。應令該督撫會同該御史確查定議,具題到日,再議可也等因,諮院行司。奉此,又奉前福建巡撫王署院牌,準諮行同前因到司。

另外乾隆晚期也開始規定,持有鹽商“商籍”的人不能回原籍應試:

商人在別省充商,領有鹽引行鹽,其親子弟侄不能回籍應試,準其在行鹽地方應試,於結內註明現行何地引鹽及住居地方,以憑查核。其疏族及商夥子弟,一概不準冒考。至本地商人即系土著,應歸本籍考試,不準冒入商籍。如向為商人,後經銷乏業,將鹽引頂冒者即不準入商籍。

後來又規定如果不從事鹽商生意,子弟便必須回原籍應試:

查商人當以行鹽執引者為憑,雖數家共銷一引,實屬現在行鹽之人,其子弟自應列入商籍考試。至引已售賣,並非現在充商,此項乏商子弟,既無鹽務羈身,自可赴原籍應試。

光緒年間的【清會典事例】註明:

生童有籍貫假冒者,盡行褫革,仍將廩保懲黜,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墳墓田宅俱有的據,方準應試。

所以。。。小總結一下:

- 冷籍應該是某種不成文陋習,官方並沒有此類戶籍

- 從臺灣的例子來考,冒籍的優勢相當於去文風不發達本地學額卻多的地方考試,產生的直接後果為“冒籍多一人,則土著更少一人”

- 冒籍為法律明文禁止,一經查明即有嚴懲,所以張謇也沒什麼冤的= =

清朝冷籍概念的由來原因?2014-11-25 20:26:02

地方保護主義。

清朝冷籍概念的由來原因?2014-11-23 18:52:25

那時秀才很難考,百裡挑一吧。如果我們把考上九校聯盟的人稱為秀才。並且這個秀才是有一定特權的,冷籍的意思是,一大批人不是這塊材料的人就不要量費青春了。而且即使現在也是如此,高知和中產以上家庭更容易出秀才。並且遠高於平均水平。這確實在保護小農經濟,要是現在本科生都不去就業,想著皓首窮經的都去考公估計也得出限制條件吧。

標簽: 冒籍  入籍  冷籍  考試  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