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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為什麼要學法律?

作者:由 劉立律師在西北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1-01-09

懂不懂法差別巨大

深圳機場保潔黃金案都知道嗎?保潔阿姨私佔旅客價值289萬餘元的黃金首飾,被公安機關逮捕,檢察院擬以盜竊罪起訴,數額巨大,至少一個有期徒刑。

結果這阿姨可能經高人提點,利用基礎法律知識,極限操作,最後證據不足釋放。

坐牢和釋放差別還不夠大?還不夠成一般人學法的理由?

附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9日上午8時許,深圳寶安機場清潔工梁麗在機場候機大廳打掃衛生。她走到19號登機櫃臺時,看到垃圾桶附近有兩個女乘客帶著一個小孩在嗑瓜子,她們中間有一輛行李車,車上放著一個小紙箱。幾分鐘後,兩位旅客快速透過安檢門。之後梁麗再次來到19號櫃檯垃圾箱旁,見該紙箱還在行李車上,認為是剛才的旅客所丟棄的物品,便將紙箱當作丟棄物放到清潔車裡。之後梁麗繼續在候機大廳清潔。9時許,梁麗到機場大廳距拾獲紙箱久約80米遠的16號衛生間,告訴同事曹某撿到一個紙箱,裡面的東西可能是電瓶,先放在洗手間,如果有人認領就還給人家。9時40分許,梁麗和其他清潔工在3樓吃早餐,其間梁麗又告訴大家她撿到一個紙箱,很重,有可能是電瓶。此時另一名清潔工馬某提出去看看,如是電瓶就給他去電魚。

於是馬某和曹某就到樓下放紙箱的洗手間,開啟紙箱後看見是分成一包包的黃金首飾。兩人各拿了一包首飾離去。快下班時曹某看到梁麗,告訴她紙箱內可能是黃金首飾。梁麗不信,來到16號洗手間從紙箱拿出首飾檢視,並讓同事韓英拿一件首飾到大廳的黃金首飾店檢驗一下。韓英到首飾店去檢驗,店裡人看了後答覆是黃金首飾,韓英回來後告訴梁麗,首飾店人說這些黃金首飾是真的。中午下班後梁麗就把紙箱帶回家中(出租屋)。16時許,曹某在她家樓下喊梁麗,說那紙箱的主人報警了。梁麗告訴曹某第二天上班把紙箱交上去。18時許,兩名警察到梁麗家,問她是否撿到一個紙箱。梁麗確認他們是警察後,從床下拿出那個紙箱交給他們。警察把梁麗一家人帶到派出所。

警方說法:

當天9時許,機場派出所接到一位叫王騰業的男子報案,稱自己是東莞市厚街鎮金龍珠寶公司員工,早上8時許推著裝有14公斤黃金首飾的紙箱到19號櫃檯前辦理行李託運手續時,機場工作人員告訴他貴重東西不能託運,他便到距19號櫃檯22米遠的10號櫃檯找值班主任諮詢。該紙箱車就停放在19號櫃檯旁邊的垃圾桶處。10分鐘後,當王騰業返回原處,發現紙箱不見了,便急忙向警方報警。

據機場分局辦案民警張奇峰說,在透過排查鎖定嫌疑人以後,警方來到了犯罪嫌疑人梁麗家裡,大概坐下交流了20多分鐘,詢問她有沒有從機場帶東西回來。梁麗當時說有,就是礦泉水和洗手液。後來警方發現梁麗態度不對,表示要搜查時,梁麗才從她家的客廳裡拿出了涉案的黃金飾品。

當天晚上,機場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別在梁麗、曹某、馬某處找回了這批黃金。經鑑定,在梁麗處找回的首飾均為足金首飾,總重13599。1克,價值人民幣2893922元;在曹某、馬某處找回的黃金首飾分別價值106104元和66048元。

鐵證如山:

大家為什麼要學法律?

準備起訴:

大家為什麼要學法律?

來看看阿姨辯解:

大家為什麼要學法律?

為啥阿姨堅持說自己不知道里面是黃金,且同事告訴她是黃金之後她還“不相信”呢?

盜竊罪要求主觀故意,即故意對他人財物實施盜竊行為。阿姨一開始說自己不知道里面是啥,以為沒人要(偽裝成先佔,類似撿紙盒去賣的行為),後來說自己以為是電瓶,等人家來了就還給人家(偽裝為無因管理,類似你在馬路上看到已出國旅遊的領居家的牛,你把它代為照看的行為)這些都是民事行為,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這一波逃避制裁666。

最後,警方直接甩出鐵證,影片監控顯示阿姨看過了裡面是什麼東西。

阿姨神來一句:“監控影片只能顯示我看過了這個動作,監控影片能監控到我確實看到了裡面是什麼嗎?”

警方束手無策,最後認定為公訴機關無法獲得起訴權的自訴案件型別——侵佔罪。結果珠寶店老闆也慫的不行:“東西回來了就行,沒想讓誰坐牢。”

於是~阿姨成功脫罪!

標簽: 梁麗  紙箱  阿姨  黃金首飾  曹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