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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職官制度(八):地方官

作者:由 麻雀愛讀書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0-03-30

傳旨的官叫什麼

一、使

制置使,不常設,掌管邊防軍務謀劃。

宣諭使,只管宣諭恩德,回朝結束使命即撤銷。

宣撫使,不常設,掌管宣佈聲威、巡撫邊境及統率將帥、督視軍隊,由樞密院或中書門下省大臣充任。宣撫副使,為副職。宣撫判官,協助宣撫使處理軍務。

總領四人,掌管供應移送各軍錢糧,由朝官充任,仍帶原官俸祿、戶部等官職。

留守、副留守。以前皇帝出巡、親征,命親王或大臣總管留守京城事。其他西京、南京、北京各有留守,由知府兼任。

經略安撫司

經略安撫使,掌管一路軍政民政。

走馬承受,和平時期每年入朝上奏一次,戰時則要經常由驛站飛速入朝上奏。

發運使、副使、判官。掌管山川財貨的發運,將淮、浙、江、湖六路的物資水運到京城,併兼任茶鹽、錢幣政事,及檢舉揭發官吏。

都轉運使,轉運使、副使,判官。掌管一路財賦,將官吏違法和百姓疾苦上報朝廷,檢舉官吏。

招討使,掌管招撫討伐盜賊之事,不常設。

招撫使,不常設。

撫諭使,宣揚朝廷旨意,安撫訪問民間利弊,具體上奏,不常設。

鎮撫使,南宋時因收買兵馬而設。

二、提舉

提點刑獄,掌管所轄地區的訟事而糾正冤案,彈劾有關官吏。

提舉常平、茶馬、市舶等職

提舉常平司,掌管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等新法,依年成豐欠收放靑苗錢。

提舉茶鹽司,掌管茶鹽專賣收入。

都大提舉茶馬司,掌管茶葉買賣,收入作國家經費;凡在邊境少數部族買馬,都用茶葉交換。

提舉坑冶司,冶煉礦物及鑄造錢幣。

提舉市舶司,掌管海外貿易徵稅,接待外商,流通外貿。

提舉學事司,掌管一路的州縣學政。

提點開封府界公事,掌管京城地區縣鎮的刑獄、盜賊、場務、河渠等事。

提舉河北糴便司,購買糧草以供邊防。

提舉制置解鹽司,掌管鹽池禁令,使百姓將糧運到邊塞附近,按糧價給百姓鹽劵領鹽。

經制邊防財用司,掌管籌措錢帛、糧草以供邊防之用。

提舉保甲三白渠弓箭手等職

提舉保甲司,掌管組織保甲,教民武藝。

提舉三白渠公事,掌管三白渠的蓄水防水,以灌溉關中農田。

撥發司、輦運司,掌管按時起發運送而督促運走滯留貨物,以供京城之用。

提舉弓箭手,掌管汴京州縣射地弓箭手名冊,及組織、訓練、賞罰之事。

三、地方官

府州軍監。宋初改革五代時弊端,將各州節度使集中在京城居住,另行任命權知軍州事,軍為軍政,州為民政。後來設知府事(或州、軍、監),總管州政,宣佈法規,教導百姓從善而懲罰奸惡;勸農、表彰孝友;總管賦役、錢糧、訴訟刑獄等事,軍民之政。

通判,與長官聯名簽署文書;大州設二員,其他州設一,不足一萬戶不設。

幕職官

籤書判官廳公事,兩使、防、團、軍事推、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助理州政,總管各案文書

諸曹官

錄事參軍掌管州院庶務,糾察各曹延誤違法之事;

戶曹參軍掌管戶籍賦稅、倉庫收納;

司法參軍掌管執法判案;司理參軍掌管訴訟偵查審訊。

教授,以經術禮義教育學生,掌管考試,糾正不守校規者。開始推薦任職,熙寧六年起由朝廷選派任命。

縣令,總管一縣民政。縣丞,主簿,縣尉

鎮寨官。各州在人煙繁盛之地設監官,兼管火禁或兼管徵收酒稅之事。在險要要衝之地,設寨官,招收鄉兵,教練武藝以防盜賊。

廟令,丞,主簿。五嶽、四瀆、東海、南海各寺廟分別設廟令、廟丞。廟簿掌管修理廟宇之事。

總管,鈐轄司,掌管軍隊的屯駐戍守、營防守衛等事。

路分都監,掌管本路禁軍的屯駐戍守、邊防、訓練的政令。

諸軍都統制、副都統制,統制,統領。北宋時,出兵征討,各將領互不統一,於是選擇一人為都統制以統管軍隊,但不是正式官名;南宋初,神武五軍及川陝宣撫司、都督府、樞密院都設都統制,後來罷去兵權;後來,各地水軍都有都統制、副都統制。

巡檢司

北宋時,有沿邊溪峒都巡檢/蕃漢都巡檢,管轄數州或數縣,訓練士兵,境內巡邏,捕盜。另有刀魚船戰棹巡檢,江河淮海捉賊巡檢,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等巡檢。

南宋,設都巡檢使、都巡檢、巡檢、州縣巡檢,掌管土兵、禁軍的招募訓練、巡邏。

監當官,掌管茶、鹽、酒場務的徵稅、轉運及冶煉等事,隨事之有無而設。

標簽: 掌管  提舉  巡檢  統制  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