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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暴力致人死於心臟病的行為定性分析

作者:由 刑事律師孫巍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2-12-29

輕微暴力致人死於心臟病的行為定性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4日13時許,在A市B區C鎮D村被告人甲家院門口處,被害人乙(男,歿年61歲)與被告人甲的妹夫丙(另案處理)因瑣事發生口角後對罵,甲等人聽到吵架聲後從家中出來亦與乙對罵,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甲踹了乙一腳致其倒地,乙起身後又繼續與甲等人對罵,後在欲衝進甲家院內時突然倒地昏迷,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A市B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乙符合

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死亡,情緒激動、外傷可以是冠心病發作誘因。

2017年10月22日,民警將被告人甲從其家中傳喚到案。

​【案件焦點】

輕微暴力致人死於心臟病的行為如何定性。

輕微暴力致人死於心臟病的行為定性分析

​​【法院裁判要旨】

A市B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

甲明知被害人乙曾做過心臟搭橋手術,應當預見到吵架並踢踹乙會造成其傷亡後果,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造成乙倒地、情緒激動誘發心臟病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予懲處,

但綜合本案的證據及事實,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情形。A市B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有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關於被告人甲所提“其沒有踢踹過被害人乙,其無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指控甲踹倒乙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達不到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要求,不應認定甲有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與被告方和被害方均無利害關係的證人X、Y明確指認被告人甲將乙踹倒在地,證人丙亦證明甲有抬腿踢向乙方向的動作且聽到乙說“他揍我”等言語,綜合在案證據,能夠認定被告人甲和乙吵架後踢踹乙致其倒地並誘發心臟病死亡,故被告人甲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信。關於辯護人所提“向相關醫生核實對乙的搶救及搶救可能造成的後果”的申請,經查,證人佘某已就搶救過程及可能造成的後果進行了說明;關於辯護人所提“向有專門醫學知識的人核實鑑定意見中外傷形成的原因”的申請,經查,A市B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已在鑑定意見中明確“面部、左上肢、右足背損傷為面板挫傷、皮下出血,按壓、抓捏可以形成,損傷程度輕微,系非致命性損傷”, “胸部損傷為面板挫傷,結合解剖見雙側肋骨多發骨折,僅左側第4肋骨折處深層肋間肌少量出血,餘骨折部位周圍軟組織未見明顯出血,瀕死期、死後受到鈍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該鑑定意見的論證分析並無不當,且公訴機關亦未將乙的相關外傷作為指控的依據,故對其該兩項申請本院均不予准許。

綜上,A市B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甲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輕微暴力致人死於心臟病的行為定性分析

​【律師法言】

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被告人甲對於被害人乙患有心臟病是明知的,其在這種情況下將乙踢踹倒地,致使乙起身後欲衝進甲家時心臟病發作死亡。其行為究竟應當如何定性,是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抑或故意殺人?從庭審過程來看,本案的爭議還是比較大的。

就本案而言,罪與非罪判定的關鍵在於乙的死亡和甲的踢踹行為之間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應該說,綜合全案證據,是能夠認定被告人的踢踹行為和被害人誘發心臟病之間還是有因果關係的。這主要基於以下兩點理由:首先,雖然此前雙方已經爭吵了一段時間,被害人情緒也比較激動,但還未達到激化的程度,直到被告人將被害人踢踹倒地後,被害人的情緒才達到最激動的地步,因此才有了他起來以後想往被告人家院子裡衝的行為,這才最終誘發了心臟病致被害人死亡。

其次,在被告人把被害人踢倒在地後,被害人接著起身想往裡衝,接著心臟病發作,這是一系列的連續的過程,也沒有證據證明其間介入了其他因素,因此,可以認定是被告人踢踹行為直接誘發了被害人的心臟病從而導致死亡。綜合而言,應當能把被害人的死亡歸責於被告人甲。

當然,本案在認定被告人的踢踹行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

還得考慮被告人當時所持主觀心態,才能準確區分此罪與彼罪。

從在案證據來看,被告人在踢踹被害人之前,對被害人有心臟病是明知的。也就是說,被告人對踢踹被害人可能會致其死亡,應當是有預知的,但是從當時的情況以及一般的生活經驗來看,應當得不出被告人想致被害人於死地的結論。這是因為:首先,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此前雖然有矛盾,但矛盾並不大,被告人並沒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動機和故意。其次,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且被告人作為晚輩,一般而言也不會作出殺害長輩的大逆不道的行為。

綜合判斷本案案情,可以認定,被告人雖然有踢踹被害人的故意,但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違背其意志的,應當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才較為適當。

孫巍律師簡介

輕微暴力致人死於心臟病的行為定性分析

天津韶鈞律師事務所創始人

天津市法學會訴訟法學分會會員

天津市西青區政府法治智庫成員

青年公益法律智庫(PROBONO)工作委員會委員

天津電視臺科教頻道《律師問診》特約嘉賓

南開大學濱海學院法政學系實務導師

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校外實踐導師

天津商業大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校外導師

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

畢業於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曾任職市局某直屬單位十餘年。期間屢獲嘉獎。從事律師工作以來,辦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尤其在非法集資類犯罪、職務類犯罪、涉稅類犯罪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自己獨特的辦案風格。善於將以往工作經驗與刑事辯護的策略技巧相結合,注重事前預防和事中處置,為客戶提供專業、合理的建議以防範經濟活動中的刑事犯罪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