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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是否有賠償?

作者:由 君帆法律服務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2-11-15

如今勞動者都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保證雙方的權益,一般而言新職員都是有試用期的。有些職員就是在試用期就被單位辭退,甚至是在試用期即將結束的最後一天被老闆告知其已經被辭退,辭退的理由也是良莠不齊。這是有人就會問,在試用期內被辭退,應該是如何賠償呢?

首先,明確一下法律規定,在試用期內雙方均享有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勞動者有權提離職,用人單位有權辭退勞動者,這裡涉及不到大家平時耳熟的N+1的代通金的問題。但是,享有權利就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勞動者有權試用期內離開公司,但需要提前三天告知單位,履行必要的交接義務;而單位辭退勞動者,也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且需要告知勞動者其不符合試用條件的具體事宜,同時需要發放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工資,否則,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單位在招聘一個人入職後,需要提前告知其具體的工作內容以及工作的考核標準和試用期的用工衡量標準。試用期內的工作考核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事先約定;對於試用期內的用工衡量標準,可以由雙方約定達到什麼樣的條件留用,也可以由企業員工手冊或企業用工制度事先規定並告知勞動者。

最後,如果用工前的告知、約定以及這些考核、衡量事項統統沒有實施,勞動者在試用期結束前被莫名辭退,而單位又不能舉證證明勞動者達不到上述考核、衡量標準,那麼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就應當對勞動者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雖不多,但是單位借試用期忽悠勞動者為其工作,轉正前又惡意辭退勞動者的方式終將自食失信的惡果。

標簽: 試用期  勞動者  辭退  單位  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