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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他了,他卻找不到了

作者:由 crisly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0-08-20

一個完整的民事訴訟案件是原被告雙方都應當到庭應訴,相互質證、相互辯論的過程。

案件立完案,交完訴訟費之後,會根據案件的性質分到各個法庭(民事審判庭、家事審判庭等等)。以北方大部分法院為例,案件基本會先分至訴前調解部門,這個時候可能是法官也可能是調解員先接手案件,承辦人分到案件後除了瞭解案情,檢視原告提交的案件證據外,更為重要的是聯絡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立案之後,法院依據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及證據要向被告送達一份起訴材料,所以今天說一說在訴訟中最常見的事,就是咱們順利的起訴了,法院卻找不到被告或者找到被告,他卻不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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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告找不到被告,法院也找不到被告,法院透過你提供地址,電話、身份證上住所地、戶籍地均不能將起訴材料送達給被告,被告就像憑空消失了一樣,這個時候法官會聯絡原告將不能送達的情況說明並告知原告需要公告送達給被告。所謂的公告送達就是法院將案件簡單情況及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等資訊釋出在《人民法院報》、法院公告網站或者法院公告欄等報紙或網路媒體上,日期是60日且該日期是不算在審限內的。60日期滿,視為被告已知曉,法院會依法開庭,如果被告仍不出庭應訴,將視為被告缺席審理,法官依據做出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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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找到被告,也成功送達了訴訟材料與司法文書,但是被告就是不來參加庭審,這種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上述兩種情況,被告都要承擔不來開庭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並且法院所做的裁判文書對被告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對方不來參加庭審,就代表他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最後法院的庭審程式和裁判結果也只會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證據來進行裁判,而不會因為他逃避庭審而改變庭審程式和結果的,所以咯,不要怕對方不來參加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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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近日,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釋出最新規定,要求立案庭在民事訴訟案件立案時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影印件或營業執照影印件相關資訊,希望能儘快能普及全國,簡便立案程式。

標簽: 被告  法院  案件  答辯狀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