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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緩刑犯考驗期滿後5年內再犯不應認定為累犯

作者:由 李建錄律師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0-01-20

中新網1月20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微博1月20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覆》。

批覆指出,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並未執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刑罰執行充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但可作為對新罪確定刑罰的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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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20  有期徒刑  刑罰  判處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