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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俗”乃“恆俗”(一)

作者:由 譚俊江 發表于 詩詞時間:2022-01-03

一、“渾然一體”的“習俗”與“風俗”

鄭若葵先生在其《中國全史·習俗卷·遠古暨三代習俗概述》中述及,習俗之“習”,含義為“常”。

筆者感覺,先生是有釋“習俗”為“常俗”的主觀傾向的。

若能得出“習俗”即“常俗”的結論,則“習俗”就與時移世易的“風俗”形成了各有所持、各撐一端的對應關係,而“習俗”、“風俗”以往重疊混沌的關係即可理順。但鄭若葵先生在提示了習俗之“習”“含義為常”後,終未得出“習俗”為“常俗”的結論。

可以感覺到,鄭若葵先生在努力尋求用中國文字的字本義給“習俗”做出有中國語源學、字源學根據的定義,並盡力例舉“習”字含有“常”義的案例。

但問題是,古今字典字書中,均未列“習”有“常”義。文獻資料中相關案例也極其欠缺。成語“習以為常”是最易見到的將“習”義與“常”義連線起來的例子,但顯然,以此不足以標示“常”為“習”字自有之義。

對於“習俗”概念的解釋,終歸離不開“習”字的明確字義,而現有字書字典中,“習”字看似與“習俗”最為相關的義項就是“習慣”義。所以對“習俗”的通行解釋就是“習慣風俗”或“風俗習慣”。

或許正是因此,鄭若葵先生只能回到“習俗”的通行解釋上:“按古代經史學家的解釋,前述文句所見的習俗一詞,均是風俗習慣的意義。”

“習俗”若是“風俗習慣”。那麼其所言習俗之“習”,含義為“常”及其舉例,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習俗”與“風俗”還是“渾然一體”。

以往關於“習俗”與“風俗”的定義,其實一直是混淆不清的。

1936年初版《辭海》解“習俗”:“猶言風俗”,

“習俗”乃“恆俗”(一)

即可視同“風俗”。可見其區分不明久矣。之後學者雖極力予以區分,但怎奈“習”字未現本義,所解當然不得要領。

1979年版《辭海》對“風俗”定義的核心詞是“風尚、習俗”;對“習俗”的定義是“風俗習慣”。至2010年第六版,上述核心定義沒有變化。

《現代漢語詞典》對“風俗”定義的核心詞是“風尚、禮節、習慣等的總和”,而對“習俗”的定義是“習慣和風俗”。

分別檢視時似乎沒有什麼問題,但當把兩個概念的定義放到一起時,卻發現兩詞典中的定義都大有問題。

《辭海》前面解“風俗”為“風尚、習俗”,即:

“習俗”乃“恆俗”(一)

“風俗”等於“風尚”加“習俗”

後面則解“習俗”為“風俗習慣”,即:

“習俗”乃“恆俗”(一)

“習俗”等於“風俗”加“習慣”

而若將前式“風俗”等於“風尚”加“習俗”

“習俗”乃“恆俗”(一)

代入後式中,則更有:

“習俗”乃“恆俗”(一)

“習俗”等於“風尚”加“習俗”加“習慣”。

即:

“習俗”等於“習俗”加“風尚”加“習慣”。

等式兩邊“習俗”重複,且等式不能成立。

“習俗”乃“恆俗”(一)

這樣的定義豈不矛盾?

《現代漢語詞典》前面解“風俗”是“風尚、禮節、習慣等的總和”,明示“習慣”是“風俗”概念總和的部分,即:

“習俗”乃“恆俗”(一)

“風俗”等於“習俗”加“風尚”加“習慣”。

而後面對“習俗”的解釋則是“習慣和風俗”。作為“部分”的“習慣”又與總和變成了並列的關係,即:

“習俗”乃“恆俗”(一)

“習俗”等於“風尚”加“禮節”加“習慣”再加“習慣”。

這是什麼邏輯?

這樣的“習俗”定義,其內在邏輯矛盾而不能自洽,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而且,上述“習俗”與“風俗”相比,根本沒有什麼不同的實質內容。

在相關的學術討論中有一種現象,雖然論題有“風俗”、“習俗”之別,但討論內容則往往完全相同且“風俗”、“習俗”常常混用。這並不是因為學者不嚴謹,而是概念定義不嚴謹。

以上定義,“風俗”與“習俗”的概念內容相互包含,而按邏輯,相互包含的概念就是同一概念。儘管其表面用詞複雜些,或者在相互包含的內容之外還有一些附加成分,但其概念本質上的核心內容則是相互包含即重疊的。這也就難怪學者對兩個概念常常難以區分了。

但不是不該有“習俗”、“風俗”之分,而是“習俗”定義出現了巨大問題。“習”字本義都已遺忘,“習俗”又怎會有正確的定義呢?

二、“習”即“習俗”本指“恆俗”

在“習俗”與“風俗”的使用上有一種有趣現象:學術討論中經常被弄混的“習俗”與“風俗”,一旦涉及與“祭祀”相連的問題,不論學者非學者,卻大都不約而同地選擇了“習俗”,以至於在網路搜尋引擎輸入“祭祀風俗”時,跳出來的卻幾乎全是“祭祀習俗”。

按照詞典中的現有定義,“習俗”與“風俗”的區別,只是“習俗”在“風俗”之外還有“習慣”。而“祭祀”顯然不是“習慣”。那麼人們為什麼會不約而同地將“祭祀”與“習俗”相連呢?顯然,人們選擇這種連線,並非是根據詞典中的定義,而是憑著一種“直感”或“語感”(看來並非只有筆者才有這種“語感”)。

《辭海》(1979年版)解釋“風俗”時述及:

“《漢書·地理志》雲:‘凡民稟五常之性,而有剛柔緩急聲音不同,系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好惡取捨動靜無常,隨君上之情慾,故謂之俗。’是解風俗之事也。風與俗對則小別,散則義通。”按疏意謂由自然條件不同而形成的習尚叫“風”,由社會環境不同而形成的習尚叫“俗”(2010年版無“是解風俗之事”及以下內容)。

顯然,“風俗”中“風”與“俗”是相輔相成的關係,那麼相比之下,“風俗”與“習俗”則本應是相反相成或對立統一的關係。

“風俗”與一方水土養一方人和這方水土上人與人的相互影響有關,它有“橫向流佈”之態。而“祭祀”則源自傳統,由世代相續而來,有縱向承襲之勢;“風俗”以“風”名之,有時移世易之意味,而“祭祀”則有“孝子不匱,永錫爾類”的恆久傾向。“祭祀”與“風俗”相對來說(即相對於“風”與“俗”間相輔相成的關係),恰恰有一種相反相成或對立統一的意味,更像是與“風俗”對應之俗,按此意味即應與“恆俗”同屬。

“祭祀”傳統世代承襲,“習”則與“襲”音同且有通用情況,而“習”的“重複”義與“承襲”之“襲”確有相通意味。“習以為常”中“習”與“常”的連線也會“對映”出“習”有“常”義的意味。

所有這些因素的綜合,而非如上述的條分縷析,讓人產生一種“直感”,“不由自主”地把“祭祀”與“習俗”掛起鉤來。然而儘管人們不約而同地將“祭祀”與“習俗”相連,也似乎意識到“習”有“常”的意味,但卻沒有人敢將“習俗”定義為“常俗”或“恆俗”。前述鄭若葵先生在提到習俗之“習”的字義為“常”之後,依然回到“習俗”即“習慣風俗”的定義上而不言“習俗”即“常俗”就是一例。

這也說明,“習俗”的定義,終歸要由“習”字定義來決定。

[1] 史仲文、胡曉林主編《中國全史·習俗卷》北京,中國書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3頁:

標簽: 習俗  風俗  定義  習慣  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