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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斷公案:indemnity條款究系“免責”抑或“賠償”

作者:由 雷奧大帝 發表于 詩詞時間:2021-01-08

Subject

做合同翻譯的人一般都對indemnity條款耳熟能詳,但是,可能他從未深究過indemnity條款在合同中的具體功能及運作機制,大多隻是依樣畫瓢交差了事;律師或法務可能更關心這個問題,因為他起草、審閱或參與談判的合同可謂“條條致命”,尤其是這個indemnity條款,一著不慎可能讓公司滿盤皆輸。鑑於坊間有一種將indemnity稱為“免責”條款的論調遺毒頗深,筆者認為有必要再次正本清源,還indemnity條款以其本來面目。

此“賠償”非彼“賠償”

先上結論:

indemnity條款是一類獨立的合同條款(term),其功能是就特定事件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或補償,和所謂的“免責”沒有任何關係,但這種賠償或補償(indemnification),又不同於一般我們所說的賠償,即違約損害賠償(damages)

大家知道,indemnity條款是英美法裡的標準合同條款之一,它是一個基本上大多數英文合同裡都會有的boilerplate clause,通常我們把它叫做“賠償/補償”條款(香港叫做“彌償保證”條款)。因為這一條款的中文名稱裡出現了“賠償”二字,因此很多人會望文生義將它和違約責任條款中作為違約責任承擔形式之一的損害賠償互相混淆,不加區分,那麼,indemnity條款中所謂的“賠償/補償”和違約損害賠償(damages)究竟是不是一回事兒呢?

筆者認為,要釐清真相,還是要從英美法的法律制度層面來加以解釋,僅僅停留在literally的層面,毫無助益。我們先來看看英美法對於indemnity的定義:

An indemnity claim arising from a clause in a contract creates a promise by a person to:

● compensate another person

● for any loss or harm which comes to them,

● from an event or series of events

● to put them in a position where they have not suffered loss。

合同中indemnity條款引起的索賠,系創設了一方向對方所作的賠償

承諾

,賠償

範圍

是因一項或多項觸發事件所引發的受償方所承擔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

目的

是使受償方回覆到如同未受損失之狀態。

When an indemnity clause appears in a contract, it’s

standalone

contractual promise which gives rise to the claim。 The end result is that the indemnifying party

holds

the indemnified party

harmless

against specified losses。

indemnity條款是一項

獨立運作

的合同條款,賠償的最終目的是使indemnified party免受損失(所以indemnify和hold harmless為一體兩面之同義語)。

It’s an

additional promise

which applies over and above an ordinary claim for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t gives a

better measure

of recovery

for loss than what would be available in the general law of damages。 The liability is usually greater。

而indemnity claim是在普通違約損害賠償之上的一項

追加承諾

,往往是比違約賠償

效果更好的補償措施

,因為賠償方承擔的責任更大。

那麼問題來了,indemnification和damages的本質區別到底是什麼呢?這裡我們就要先科普一下英美合同法的基礎理論了。在英美合同法裡,合同條款(term)一般可以分為

condition(條件)

warranty(保證)

intermediate/innominate term(中間條款)

。一般情況下的違約是指的違反

保證(warranty)

這種合同條款的行為,那麼基於違反保證的違約行為而進行的索賠,我們叫做

damages

(或者

common law damages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也就是普通法上的違約損害賠償,這是普通法上對違約行為的一種救濟方法。也就是說,warranty這種保證條款如果被違反,對於它的救濟措施remedy就只能是索賠damages,也就是損害賠償,而無權終止合同(termination),守約方或無辜方是沒有解約權的,而只有違反了condition(條件)這種合同條款,才能以終止合同的方式進行救濟。下面言歸正傳,根據英美法,從性質上來講,damages是一種

違約責任形式

,所以它必然受到三個方面的限制:第一個限制是違約方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

因果關係(causation of loss)

;第二個限制是

損害的可預見性(remoteness of loss)

,不能遠不可及,範圍無限擴大(比如,對間接損失consequential loss的賠償可能會受到限制);第三個限制是發生損害後受損方必須履行

減輕損害

防止損害擴大化的義務

(mitigation of loss)

。在普通法上,違反上述任何一項限制,均無法獲得違約損害賠償damages,而且主張違約賠償的一方是負有

舉證責任

的。同時,違約行為和損害賠償責任通常是發生在合同雙方之間的,符合合同

相對性(privity)

原則,一般不涉及任何第三方行為或責任。

但是,基於indemnity條款而進行的索賠則不同,這種索賠:(1)首先在賠償責任的範圍上不受任何限制,對於相關損失是實行“

有多少陪多少

”的原則;(2)前面所說的因果關係、損失可預見性和減少損失義務這三個方面的限制對它都不適用;(3)索賠方亦無須承擔對違約的舉證責任。indemnification在性質上不是違約賠償責任,而是一種

直接債務(debt)

,所以damages的索賠依據是違約,而indemnification的索賠依據是

特定的觸發事件(trigger event)

,可能是一般意義上的違約(breaches of contract generally),可能是合同一方的過失或不當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損失(negligence or willful misconduct causing loss to the indemnitee),也可能是第三方提出的侵權索賠(claim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made by a third party)或特定行為(use of goods or services which causes damage to the indemnitee)。也就是說,indemnity條款中並非一定是賠償方對受償方直接造成損失,然後由受償方向賠償方進行索賠;而也有可能是賠償方的行為(如廠商產品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或受償方的行為(顧客使用廠商生產的產品過程中造成第三方財產受損)造成第三方受損,第三方對受償方提出索賠,受償方先對第三方進行賠付,然後再依據indemnity條款向賠償方索賠,獲得補償。顯然,這已經突破了違約責任必定發生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相對性原則,涉及第三方索賠;同時,damages的具體賠償金額通常是由合同

預先議定

(liquidated)

,所以違約賠償金我們一般叫

liquidated damages

,而indemnification的具體賠償金額則是

未事先由合同議定

(unliquidated)

,這也是為什麼你在indemnity條款中,通常看不到關於具體賠償金額以及計算方法的明細約定的(而damages條款中通常有這樣的明細約定)。在實務中,由於indemnity條款的賠償範圍更大,限制更少,所以indemnification的賠償金額通常比違約損害賠償的金額高得多,因此,雙方在indemnity條款的談判上一般都格外慎重,補償方都希望儘量縮小indemnity條款的適用範圍,因為有可能把公司陪個底兒掉。

以訛傳訛:免的哪門子責嘛?!

坊間有一種看似“有道理”的解釋,認為indemnity條款的功能是“免責”而不是“賠償”,極具迷惑性,筆者也曾經一不小心受過其蠱惑。我們先來看看該主張具體怎麼說的:

“……常有客戶針對上述措辭進行追問:怎樣補?怎樣賠?補多少?賠多少?怎樣量化?比例如何?等等。面對追問或反饋,除非譯者意識到並改正自己的誤譯,否則是無法讓客戶滿意的:因為原文中本來就不存在他們提出的上述問題。那麼這一常見錯誤的原因何在呢?原來問題出在譯者對indemnity一詞的理解與中文表達上。無論是Webster 大辭典還是Oxford大辭典,或其他權威性的法律、財經工具書,對indemnity及其同根詞indemnification, indemnify都採取這樣的釋義順序:security against damage or loss; compensation for loss。很明顯,這裡indemnity應取第一義——

確保不蒙受任何責任導致的損害或損失,即“責任免除”

。“免責條款”是某些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旨在按議定條件豁免相關方的責任與義務,屬於

保障性要約

,一般置於文末。這種條款一般

不涉及具體賠償、補償等資料性要約

;涉及損失賠償的重大資料要約往往獨立成段,而且嚴格量化,一般置於合同前部等中心位置,數字往往既用小寫(in numbers)又復以大寫(in words),這與中文表達類似。”

同時,該主張人還舉了三個具體譯例證明他的觀點,由於我們篇幅所限,筆者在這裡只舉其中一個最能反證他的理解錯誤的例子:

“原文二:

“Indemnification The Consignor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guaranteed to the Carrier the accuracy, at the time the goods were taken in charge by the Carrier, of the goods’ description, marks, number, quantity, weight, and/or volume as furnished by him, and the Consignor shall indemnify the Carrier against all losses, damage, and expenses arising or resulting from inaccuracies in or inadequacy of such particulars。 The right of the Carrier to such indemnity shall be in no way limit his responsibility and liability under this Bill of Lading to any person other than the Consignor。”

原譯:

賠償

發貨人應被視為在承運人接管該批貨物時已向承運人保證由其提供的貨物的說明、標記、編號、數量、重量和/或體積的準確性,對於因上述資料不準或不足產生的損害或損失,發貨人應對承運人

進行賠償

。但承運人的此種受償權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本提單下對發貨人以外任何其他人的責任和義務。”

點評:

1。 將indemnify譯為“賠償”經不住推敲:發貨人既已向承運人保證其資料的準確性,這於是產生了一個不言自明的邏輯,即若因資料不準或不足導致任何損失或損壞,只能由

發貨人風險自擔

;發貨人就此對承運人實行免責合情合理,可是規定前者對後者進行“賠償”,何賠之有?

2。 將“the right of the Carrier to such indemnity”譯為“承運人的此種受償權”,使全文進一步顯示邏輯矛盾。……

修改:

免責

雙方應認為發貨人在承運人接管該批貨物時已向其保證,保證所供貨物的品種、嘜頭、編號、數量、重量和/或體積的準確性,對因此類細節不準或不足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及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

實行免責

。但承運人享受的此種免責權不得限制其在本提單項下對發貨人以外的任何人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其實,透過這個例證,完全可以反證上述提出indemnity條款的含義是“免責”之人,其結論及論證過程均系完全錯誤。可以看出,該人基本不懂英美法,而單純從英文字面含義以及對於原文的錯誤理解出發,得出的結論不經一駁。該人錯誤觀點的

根源

其實就在於,混淆了違約損害賠償(damages)和indemnification,他所反覆強調的那種所謂“嚴格量化”的損失賠償條款,一般指的是違約損害賠償條款,和indemnity條款根本就不是同一性質的合同條款,indemnity條款的特點就是隻原則規定就特定事件造成的損害由某一方作出賠償的義務,但不事先議定具體的賠償金額(unliquidated),具體的賠償金額一般是在實際損害發生後再行確定的,所以賠償義務方所承擔的責任是很重大的,在訂約談判的時候也會非常慎重,不是所有風險都會放到indemnity條款來加以保障的。將這兩種英美法中性質不同的合同條款加以混淆,是該人的根本性錯誤。

同時,該人在具體分析中,還存在兩個重大的理解錯誤。第一,security against damage or loss的本義是“確保不受損害或損失”,這一釋義符合indemnity條款的原旨,即賠償方確保受償方不受損失,即便受償方受到損失,也應由賠償方加以補償,使其回覆到猶如從未受損時的狀態。而該主張人則曲解為賠償方免去受償方的責任,那麼筆者就要追問,免去的具體是受償方的什麼責任?恐怕他就無言以對了。很顯然,這裡免去的是受償方因特定觸發事件引發的可能遭受的

損失或損害

,而使其免受損害的方式就是對其所受損害進行金錢補償。同時:(1)如果這裡的“責”是指的賠償責任,那麼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賠償方本身,而不是受償方,賠償方不可能自己免自己的責;(2)有人會說,有時indemnity條款裡的確會出現liabilities這樣的字眼,又作何解釋呢?一般該條款裡出現的liabilities是指第三方對受償方提起訴訟,法院已判決受償方敗訴,因而受償方須先向第三方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而受償方向第三方承擔責任後,賠償方應再行對受償方進行補償),而在這種情況下,賠償方更無權擅自免除法院判決受償方承擔的法律責任了。所以該主張人從其所杜撰的“確保不蒙受

任何責任導致的

損害或損失”中推匯出的indemnity條款具有“責任免除”之義,純屬謬誤。第二,也是最為關鍵的,他對原文二的理解完全跑偏了。他認為,“發貨人既已向承運人保證其資料的準確性,這於是產生了一個不言自明的邏輯,即若因資料不準或不足導致任何損失或損壞,只能由

發貨人風險自擔

;”,他認為發貨人應該風險自擔,而不應該“賠償”承運人,是因為他認定“因資料不準或不足導致任何損失或損壞”是給發貨人自身造成的損害,所以只能由發貨人自擔;但實際上,原文的含義是因資料不準或不足而給承運人(或第三方)造成了損害,這時當然應該由發貨人對承運人進行賠償。由於該人錯誤理解了損害的

實際承受方

,而斷言此處的indemnify不能譯為“賠償”,實屬荒唐可笑。因此,他將原譯文的“賠償”改譯為“免責”,實際上亦是一種錯改。簡而言之,indemnity條款和“免責”兩個字扯不上任何關係,這純屬少數歪曲原義者的胡編亂造,大家也切莫繼續以訛傳訛了。這個流毒甚廣的事實啟發我們,只有重視

基本法律關係

的分析,才能跳出單純文字遊戲的陷阱。

理順語義結構,方能搞掂indemnity長句翻譯

我們下面透過一個典型的一句到底的indemnity條款來分析:

§1。 Client shall

indemnify, hold harmless and defend

the Group and its affiliated companies, and all of their respective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directors, trustees, officers, employees, agents or other representatives (the “Indemnitees”) from and against any and all civil, criminal, administrative or other lawsuits, claims, demands, liabilities, obligations, fines, damages, and expenses, including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s, (“Claims”) resulting from or arising out of or claimed to arise out of (a) a breach by Client of any of its obligations hereunder; and (b) any negligence or willful misconduct of the Client or any of its employees or other parties for which it is legally responsible。

第一,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句話的語義結構。首先,雙方主體,client在這句話裡是賠償方(indemnifying party或indemnifier),而the Group和後面一長串窮盡式羅列的主體都是受償方或被賠償方(indemnified party或indemnitee);其次,賠償這個動作或者行為,一般是用indemnify這個動詞表示,可以直接譯為“賠償”,它有時候是單獨出現,有時候是和hold/save harmless, defend成群結隊地出現,hold/save harmless實際上和indemnify基本上是同意,因為《布萊克詞典》本來就是用hold harmless來解釋indemnify的。從字面上看,hold harmless的含義是“使……免受損害”,從法律意義上講,金錢賠償才能使受損者復原,因此,indemnify有“即使受損也會給予賠償”之義,所以,indemnify和hold harmless連用,實際上是“一體兩面”,說的是一回事,只不過在翻譯時仍從字面上稍加區別罷了。但是這裡的defend和indemnify and hold harmless嚴格來說還不是一回事,defend主要涉及訴訟抗辯的問題,這裡的訴訟一般是指第三方針對受償方indemnitee提起的訴訟,比如,purchaser從supplier那裡採購了某種產品,而consumer在使用產品時受到人身傷害,所以consumer對purchaser提起了訴訟,那麼這時就涉及由哪方來主導(control)抗辯defend的問題。比如,如果按照這句話裡的約定,就應該由client一方來主導抗辯,包括要聘請律師、承擔訴訟費用等。第三,一般介詞from and against後面(有時候只用from)跟的是具體要賠償的損失種類,也就是賠償的範圍,一般也會羅列一長串,當然,這裡的損失不僅僅是losses,而是採取廣義的解釋,也就是不僅僅指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失或損害,而是包括任何可能使受償方遭受損失的責任(liabilities)、索賠(claims)、要求(demands)、訴訟(lawsuits)、訴因(causes of action)、義務(obligations)、費用(costs)、支出(expenses)等等。第四,緊跟上面的種種損失之後由arising out of, resulting from, in connection with等表示因果或關聯關係的短語引導的,就是我前面所講的造成損失的觸發事件(trigger event),也就是說,只有當前面羅列的各種損失是起因於這些事件或者和這些事件之間存在密切關聯的時候,賠償方才需要對受償方進行賠償。比如,在這句話裡,就明確規定了兩類觸發事件,一類是client違約,一類是client一方的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

第二,我們來探討一下這句話的翻譯技巧。在indemnity條款的具體翻譯過程中,很多譯員習慣於基本上按照英文的語序來硬譯,造成譯文的生硬拗口,邏輯混亂。比如,按照我上面分析的語義結構,很多譯員的譯文語序是“賠償方——賠償——(多個)受償方——因為某些觸發事件——造成的種種損失”,大家可能覺得乍看上去,這個語序是通順的,其實大家忽略了一點,實務中,這句話可能很長,而造成句子長的主要原因,是其中的受償方、觸發事件和損失這三個組成部分,都可能較長,受償方和損失一般都會窮舉式地羅列,觸發事件更是可能涉及多種可能,因此,翻譯實務中,往往不能按照上面這種接近英文語序的方式來編排中文(當然,如果indemnity條款句子組成部分都簡單則未嘗不可),我們必須加以適當調整,用一種更符合中文習慣的語序來安排,也就是:

“對於因為某些觸發事件——造成的種種損失,應由賠償方——對(多個)受償方——作出賠償、為其進行抗辯、使其免受損害。”

也就是用“對於”這個中文介詞把觸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失提前到句首,這是漢語的特點之一,把複雜的內容放在句首說清楚,而不是放在句子靠後的地方,造成理解和通順上的問題。另外,indemnify, hold harmless, defend這三個詞譯成中文的時候,用語的銜接上還有差異,宜分別處理為“對……作出賠償”、“使……免受損害”和“為……進行抗辯”,這種處理方式,也要求必須把觸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失提到句首,才能保證整句話的通順。所以,綜合上述分析,這句話可以譯為:

對於由(a)客戶違反其於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及(b)客戶或其任何僱員或其負有法律責任的其他各方的任何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所造成、引起或據稱由其引起的任何及所有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訴訟、索賠、要求、責任、義務、罰款、損害及開支,包括合理的律師費,(下稱“

索賠

”),均應由客戶對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及其各自的所有往任、現任及繼任董事、受託人、高管、僱員、代理人或其他代表(下稱“

諸受償人

”)作出賠償,使其免受損害,併為其進行抗辯。

一點補充:典型的涉及第三方的indemnity條款

商業合同中常見的indemnity條款,除了單方補償條款、雙方相互補償條款(mutual indemnification clause)外,還經常出現涉及第三方的補償條款,典型例子如:

§2。 The service provider shall indemnify the customer against all actions, claims, losses and expenses in respect of loss or damage to third party property arising from the services supplied by the service provider。

服務提供商就服務實施過程中因給第三方財產造成損害而對客戶造成的(訴訟、費用等)損失,對客戶進行補償。

§3。 The service provider shall indemnify the customer from any and all claims, causes of action, suits, damages or demands, arising out of any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sed by the service provider in the course of delivering the services。

服務提供商就服務實施過程中因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而對客戶造成的損失,對客戶進行補償。

§4。 The subcontractor shall indemnify the company from and against all and any liability, loss, damage, costs and expenses incurred or suffered by the company arising from the subcontractor‘s breach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 any claim by or on behalf of any employee of the subcontractor against the company;。。。

分包商就分包商的僱員對發包人提出的索賠(造成的損失),對發包人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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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Sun

資深法律翻譯/法律英語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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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賠償  indemnity  條款  受償方  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