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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演義》中諸葛亮氣死周瑜罵死王朗的行為,在今天是否是犯罪行為?

作者:由 潘飛 發表于 詩詞時間:2015-06-21

就辱罵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侮辱誹謗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一、刑法246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首先解釋侮辱罪:構成侮辱罪需要滿足情節嚴重,並且有公然的侮辱行為發生;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如口頭散佈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就諸葛亮氣死周瑜事件,就三國演義故事內容從現代刑法的角度很難界定是否達到了前述的程度。

其次解釋過失致人死亡罪:若從過於自信的過失來分析,要求諸葛亮事前應明知周瑜有潛在的疾病等因素;當然疏忽大意的過失對此事件的分析無實際意義。從現代刑法學的角度,諸葛亮的行為能夠構成犯罪,能構成那種犯罪,關鍵就在於其對周瑜的身體狀況是夠有事先了解。同時,考察其辱罵行為過程中的主觀心理。

標簽: 過失  侮辱罪  致人  辱罵  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