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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文章 |車位可以向小區外業主出售嗎?

作者:由 律師說房 發表于 攝影時間:2022-12-02

專業文章 |車位可以向小區外業主出售嗎?

◎ 全文共1357字,預計閱讀需4分鐘

(一)開發商對外出售車位的前提條件?

車位可以向小區外業主出售嗎?當然可以。那有人就會問了。民法典當中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你怎麼會說,可以向小區外的業主出售呢?

很多律師會向你披露一大堆的風險,告訴你這也不能做,那也不可以。但是我要告訴你的是,問題的解決方案。

開發商要將車位出售給小區之外的業主,應當具備這麼幾個條件:第一,從出賣的順序上來看,應當先賣給小區內部的業主,有剩餘才能賣給小區外的業主;

第二,小區內業主在購買車位的時候應當講究公平,有富餘的情況下,可以一戶多車位。舉個例子,小區的車位數是1000個,有600戶業主,首先得保障這600個業主購買車位的機會,剩下的車位可以由開發商在保證適度均衡的情況下,進行出售;

第三,不能限制業主租賃車位的權利。是購買車位還是承租車位,是業主的選擇權,不能強制要求業主購買車位。

(二)如何理解“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並不是要讓每一個業主都購買,而僅僅是保障業主購買車位的權利。如果業主一直不對自己的需求和意願作出表示,則業主的權利長期處於待定狀態,法律是不保護這種“躺在權利的床上睡覺”的行為的。與此相對的,開發商義務的履行也將始終處於不確定狀態,阻礙發揮物的效用,也影響了車位價值的盤活。因此,應當允許開發商對外出售或出租。具體措施方面,開發商可以透過公示、電話、微信、郵件等方式向業主告知,目前以什麼樣的價格出售或出租哪些車位,出售和出租時間是多久。這樣的公示兩到三次。最後一次可告知業主,如果這一批次不購買或不承租的,開發商就將對外進行出售或出租。此時,業主有權選擇購買或者不購買。但是如果他在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的,視為放棄購買。

實踐中,會有這麼兩種特殊的情況:第一種是,開發商報一個高價嚇跑了業主,他轉手就低價打包給包銷商或是投資方。我們認為,如果這其中的價格懸殊較大,可能會被認定為惡意阻止業主購買或租賃,其合同效力依然值得商榷;第二種是,其中一個業主購買了幾百個或是上千個車位。我們認為,只要開發商保障了其他小區業主購買或租賃車位的基本權利,並依照上述的程式進行了通知與公示,對剩餘車位,開發商是享有處分權的。

(三)各地方的實踐操作,有何不同?

當然,對於向外出售的問題,開發商還要遵循地方的規定,例如,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停車位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停車位滿足業主需要後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按月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定的機動車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建設單位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車位(庫)出售給本區域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對於打算購買本小區停車位的業主而言,有兩點溫馨提示:第一,可別忘了用自己的名義購買車位喲。否則,很可能被認定為是開發商將車位出售給了小區之外的人,這樣可能徒增一些不必要的煩惱;第二,如果小區的車位配比超過了1:2,說明小區車位十分充足,供大於求,那麼,開發商在專案清盤的時候,車位可能會有驚喜價。因此,不必著急購買或者直接透過租賃方式取得。

總結一下:車位優先內部人,出售租賃業主選,公告通知三兩遍,對外供應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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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車位  業主  購買  開發商  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