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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收貨地是否可以作為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

作者:由 法信 發表于 攝影時間:2022-10-21

網購收貨地是否可以作為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

資訊網路的普及給人們的生活消費帶了極大的便利,透過淘寶、京東等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網路購物成為人們生活的重要一部分。實踐中,透過網路購買侵犯智慧財產權產品的糾紛中,網購收貨地是否可以作為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請看今日推送。

法信 · 裁判規則

1.網路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路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路銷售行為地

——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被訴侵權產品系透過網路進行銷售,依據網路銷售商的被訴銷售行為地確定案件管轄權時,被訴銷售行為地的認定既要有利於管轄的確定性、避免當事人隨意製造管轄連線點,又要便利權利人維權。在網路環境下,銷售行為地原則上包括網路銷售商主要經營地、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發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網路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路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路銷售行為地。以侵權產品的製造商和銷售商共同作為被告的訴訟構成必要共同訴訟。

案號:(2018)最高法民轄終93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2018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

2.網路購物收貨地址不能作為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

——相虎生與東莞市征服者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專利權人透過網路購買侵權產品預留的收貨地址具有不確定性,容易導致管轄連線點過多,如果網路收貨地址可以作為管轄連線點,則賦予專利權人任意設定管轄法院的權利,明顯違背程式公正,不符合方便確定、訴訟便利的原則,網路購物收貨地址不能作為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

案號:(2018)津02民初812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20年第6輯(總第148輯)

3.網路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路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路銷售行為地

——深圳市藍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在網路環境下,侵犯專利權的銷售行為地原則上包括不以網路購買者的意志為轉移的網路銷售商主要經營地、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發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網路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路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路銷售行為地。涉案物流資訊顯示,被訴侵權產品透過郵政快遞大宗收寄處理班收件,故可合理推斷被訴侵權產品的發貨地為侵權產品的銷售地,人民法院可以據此確定管轄連結點。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126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日期:2021年5月19日

4.網路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路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路銷售行為地

——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區新天禾服飾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在網路環境下,專利糾紛案件中的銷售行為地,原則上包括不以網路購買者的意志為轉移的網路銷售商主要經營地、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發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而網路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路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路銷售行為地,不能作為專利侵權案件的侵權行為地並以此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36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日期:2019年11月1日

5.商標侵權案件中,透過網路購物方式取得被訴侵權產品,不能根據網購收貨地確定管轄法院

——徐旭輝、溫州市科丰儀器儀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權商品的儲藏地以及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住所地外,僅侵權行為的實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為管轄依據,而不再依據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至於透過網路購物方式取得被訴侵權產品,權利人所提出的侵權主張並非僅針對這一特定的產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權利的所有產品,接收裝有被訴侵權產品快遞的網購收貨地不是侵權行為實施地,不能據此確定管轄法院。

案號:(2019)浙民轄終240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日期:2019年9月11日

法信 ·司法觀點

不宜將網購收貨地作為連線點確定因透過資訊網路銷售相關商品或產品而引發的侵犯商標權或專利權案件的管轄法院

將網購收貨地理解為侵權行為地,混淆了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案件和侵犯商標權或專利權案件的關係。《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前述因銷售行為侵犯專利權或者商標權的,表現形式是買受人與銷售商達成了買賣合同,如果當事人以合同糾紛起訴,以收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當然沒有問題;但當事人提起侵權糾紛時,仍然以收貨地作為連線點確定侵權案件的管轄,則混淆了基本的法律關係。

……

以原告住所地或者網路購物收貨地作為連線點會鼓勵當事人透過製造連線點挑選法院。民事訴訟的本質在於高效公平公正解決糾紛。從理論上講,在任何一個具有相關案件管轄權的法院審理都會得到相同的審理結果。當然在實踐中,由於各地法院審判經驗的積累時間不同,案件量多寡不同,審判隊伍也有一定的差異性,有可能出現對某一問題的認識不會全面統一,裁判結果(例如賠償數額的高低等)會有些許差異。當事人出於種種考慮,希望將其案件由某些法院管轄。在資訊網路環境下,特別是網路收貨地理論上可以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如果以網路收貨地作為管轄連線點,事實上會起到鼓勵當事人達到挑選法院的目的。

(摘自:王豔芳:《資訊網路環境下相關智慧財產權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載《智慧財產權》2017年第7期)

法信 ·法律條文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

第二十條

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

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資訊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年修正)

第二條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

第六條

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標簽: 網路  收貨  侵權  被訴  管轄